「毒駕零容忍」!立院三讀通過刑法明確毒駕認定標準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他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有相關罰則,貫徹對毒駕行爲零容忍的政策,明確化違法要件。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或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今天三讀《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毒駕導致人傷亡,致人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將盡速邀集衛福部研議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陳報行政院公告,展現打擊毒駕犯罪及守護國人安全之堅定決心。法務部呼籲民衆應遠離毒品,拒絕酒駕、毒駕,遵守交通規則,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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