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新法上路 斷電條款走入歷史

▲新修法的《處理竊電規則》拿掉「斷電條款」,保障民生基本需求,但也提高臺電要稽查竊電用戶的難度。(圖/花蓮縣警局提供)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電業法修法今年一月三讀通過,修訂長達六十五年的電業法子法《處理竊電規則》。經濟部能源局日前預告,《處理竊電規則》將改名爲《違規用電處理規則》,新規則也拿掉「斷電」條款,未來包括臺電在內的電業,要抓竊電戶,再也不能斷電。

這次新法規中拿掉多項「斷電」條款;原《處理竊電規則》法規中,只要用戶拒絕接受檢查,或是臺電一旦查獲竊電,就可以斷電,但新法全部刪除。

據瞭解,臺電曾表達希望保留「斷電條款」,但未被能被能源局接受。臺電指出,「斷電條款」就像一張王牌,尤其許多竊電大戶都是工廠漁業,一旦被斷電影響很大,使這些竊電用戶較願意配合檢查。

臺電表示,《處理竊電規則》雖然保障臺電可派員進入用戶用電場所檢查的權利,不過許多稽查竊電有危險性,如遇到「動手動腳」的用戶等,近年臺電在稽查時,如果事前預判事情較爲嚴重,或是惡質用戶、拒絕檢查,都會找偵查隊或警察一起辦案

《處理竊電規則》只有十一條,卻是臺電每年追回數億元電費的重要依據。原法規還保障臺電稽查員可進入用戶用電場所檢查,也允許臺電一旦抓到竊電後,追償電費可以最長回溯至一年。

能源局表示,用電是民生基本需求,如果只是因爲用戶拒絕檢查,臺電就可以斷電,將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用戶是真的竊電,電業也可以依規定追償損害賠償,因此能源局決定在新法中,全部拿掉「斷電條款」。

而在法理上「偷竊」是刑法行爲,並不適合在行政法規中出現,因此修正法規名稱爲《違規用電處理規則》。此外,原電業法中所列的六大不妥行爲,則納入《違規用電處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