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廢水案 彰檢上訴求處重刑
彰化市電鍍廢水污染案,彰化地檢署認爲一審判決祥賀等業者最高3年2月徒刑,量刑太輕,20日提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針對電鍍廢水案作出最高3年2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承辦的彰化地檢署認爲,涉案的祥賀等6家電鍍業者犯罪時間超過15年,對環境生態破壞的殘害不言可喻,一審判決量刑太輕,20日上訴,請求二審加重判刑。
彰化地檢署前年偵辦彰化市、和美鎮電鍍廠非法排放毒廢水案,彰化地院日前宣判,其中造成福馬圳污染案的順柏昌公司負責人楊福村、昶景公司負責人楊福進均依公共危險污染水體罪判3年2月有期徒刑,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則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另外,毒廢水污染彰化市東西三圳及大竹排水的祥賀、藝鬆、蘇振輝、啓耀等4家電鍍公司負責人張友堂等人,也都各遭判刑1年10個月到3年2個月。
彰檢上訴理由指出, 楊福村、楊福進兩人犯罪期間長達15年,對未經處理的電鍍原廢液,消極未支出處理原廢液的獲利龐大,偵查時未全然坦承犯行,更於去年法院審理時翻供,犯後態度不佳,未見悔過之心,判刑偏輕,認爲楊福村應量處5年8個月徒刑、楊福進5年2個月徒刑、黃進益則應量刑2年,以資懲戒。
至於祥賀等4家公司的6名被告張建雄、張友堂、黃仁鬆、蘇振輝、蘇振雄、陳宗雄,其有害事業廢棄物對農地造成重金屬污染達管制標準,農地整治無法去除重金屬污染,對河川水體、生物環境破壞與嚴重性不言可喻,判決量刑也偏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