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軍條款」有解釋空間?餘啓民:未修法前應遵守既定法制原則

▲「黨政軍條款」有解釋空間餘啓民:未修法前應遵守既定法制原則。(圖/翻攝中國時報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近日因爲「遠傳中嘉案撤案」、「發展中華電信MOD」和「東森電視案」再度被提出來討論。臺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協會秘書長餘啓民今天(19日)在《中國時報》的財經論壇表示,黨政軍條款雖已需調整,但在維護三權分立的制衡分際下,行政主管機關法律沒有經過立法機關修訂前,仍應遵守其既定法制原則。司法救濟手段亦復如此,不可逾越分際而生「法官造法」之嫌。

有關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是否需要調整?臺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協會秘書長餘啓民19日在《中國時報》的財經論壇指出,這個條款過去在臺灣的民主化發展歷程中,曾扮演着一定時代意義角色,然而隨着傳統媒體定義數位匯流下之轉變,該條款是否需要做適度調整或結構性改變,殊值深思

餘啓民說,臺灣社會的發展早期,政治體系上存在着黨國不分現象,社會言論的發聲管道多掌握在政府軍方或當時執政的國民黨三者手中民國90年代民主化與自由化風潮雲起之後,社會有識之士深刻感受到媒體發聲多元化,對社會健全發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因此極力藉由各種機會集合各界力量,進行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運動。而這個運動,最終獲得整體社會大多數人士的支持,在民國92年對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三法進行特定目的性的修法,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政策條款,落實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的第19條、廣播電視法第5條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中。

餘啓民表示,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設計,明確的要求具有政府、政黨或具有政府、政黨身分屬性事業,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有線電視、無線廣播電視、廣播電臺以及衛星廣播電視,直接或間接的持股連一股持股都不行。在該項政策當時的媒體時空條件下,的確有立即糾正黨政軍控制媒體與言論市場不合理現象的效果,但是下重藥後的副作用是在現實的市場上,造成沒有黨政軍控制目的的政府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正常投資行爲,也因爲該管制條款而遭致受罰的奇怪結果。

不過餘啓民認爲,黨政軍條款不可能完全廢除,因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中嚴明通傳會要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可以說是對於黨政軍條款歷史意義的一種肯定。但是如何落實通訊傳播基本法之「提升多元化」、「因應科技匯流」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之法規範設計,將「市場認定」轉向「內容管理」,尤其是在新興媒體及IPTV平臺發展上,應予鬆綁,才更彰顯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

餘啓民表示,黨政軍退出媒體議題近來因電信業跨足IPTV平臺引發廣泛討論,更因臺數科購買東森電視股權案再度升溫,但在維護三權分立的制衡分際下,行政主管機關在法律沒有經過立法機關修訂前,仍應遵守其既定法制之原則。司法救濟之手段亦復如此,不可逾越分際而生「法官造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