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來臺專業交流 內政部提高門檻
爲加強人流管理,內政部昨日修正發佈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提高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專業交流的門檻。圖爲大陸的大型參訪團來臺交流的資料照片。(本報資料照片/李鋅銅攝)
爲了加強人流管理,內政部昨日修正發佈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提高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專業交流的門檻,將原規定的「短期專業交流」邀請單位應立案或登記「滿1年」,提高爲「滿3年」;並須提供近3年會務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以防虛設協會居間謀不法利益,強化人流安全管理。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將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堂)等邀請單位,代申請陸人來臺「短期專業交流」的資格,由原規定邀請單位應依法設立1年以上,修正爲3年以上;並須檢附立案或登記滿3年證明影本,及近3年會務(含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以健全人流安全管理。
此外,「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的應備文件,原規定若人民團體爲邀請單位,應檢附立案或登記「滿1年」證明,此次修正也一併調整爲應附「滿3年」證明,並附最近3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產業科技研究部分,邀請單位資格分爲兩類,甲類爲生產事業或技術服務業,資本額或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乙類生產事業部分,資本額或是營業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技術服務業則是資本額或營業額達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甲、乙類皆須爲研究機構或具研發能力者。
內政部表示,政府歡迎兩岸正常有序的交流,大陸人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交流,均依規定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視情節提聯審會進行跨機關審查,如發現有虛設協會等疑慮案件,將會同相關單位深入追查,依法辦理,以利民間機構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正常有序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