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明知故問 言詞辯論如過場

憲法法庭前天針對國會改革法案爭議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提問及聲請方代表的部分言論,讓外界感覺有明知故問及引喻失當之嫌,憲法法庭的辯論也看似過場。

首先,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以「麟洋配」作爲辯論「反質詢」的主題案例,期盼大法官釋憲像奧運「裁判」般公正?依據民進黨的長期追求,我國憲政體制應師法美國,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牽制與均衡的民主理想狀態中,大法官應該被視爲有望奪牌的明星球員,不是裁判。

具有良好民主素養的憲政判例,不但能幫助臺灣解決現行因謬誤選制所造成行政與立法的僵局(相對多數決所產生的少數總統與立法院過半數的真正主流民意對立),更能夠幫助臺灣跳脫藍綠惡鬥,彼此互爲「反體制」政黨的惡劣政治文化。以大法官曾就「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作出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爲例,總統如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大法官解釋等同提醒兩院應忠誠履行憲法所賦予之權責,且必須重新提名他人,不能使國家空轉。

此外,在爭議最大的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大法官尤伯祥質疑,總統由民選產生,與立委一樣有全國民意基礎,總統施政對人民負責而非對立院負責,爲何有義務到立院報告?還將憲法增修條文解釋爲總統有義務赴立院報告?筆者補充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所提回答,「有權利即有義務」, 不但是法學緒論基本概念,「代議民主」更是政治學範疇,民主政治運作的基本配備。

以我國現行制度既不具備內閣制朝野多數黨領袖的高品質辯論,卻擁有總統制容易產生行政立法僵局的弊病,若再加上不時上演反客爲主的官員「反質詢」,藐視國會事小,問政及立法品質效率低落事大,更談不上對所謂主流民意的基本尊重。

最後,大法官朱富美提問,「護國神山」臺積電若是以「營業秘密」爲由,拒提供立法院調閱資料是否有挨罰可能?筆者藉此文補充回答上述問題。以二○一八年「臉書」創辦人祖克柏因爆發「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醜聞(臉書涉嫌蒐集及泄漏用戶個資),親赴美國國會山莊出席聽證會的經驗爲例,面對四十四名國會議員輪番但「不專業」的質問,祖克柏「謙卑」且從容不迫地度過長達十一小時的聽證會;更有趣的是,祖克柏沉着應對的表現還受到投資人青睞,聽證會首日,臉書股價收盤大漲四點五%。由以上例子可以得知,顯然臺積電若被要求出席聽證會,在聽證會上被認定「虛僞陳述」且遭受罰款的可能性極小,當然也不會引起科技界的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