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聚焦表決方式 被問政治責任...黃國昌:有直播
▲憲法法庭開庭審理「國會改革案」,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擔任審判長。(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司法院憲法法庭6日上午開庭審理國會改革相關案件,上午審理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部分。雙方劍拔弩張,聲請方民進黨立院黨團質疑立法院表決時竟採不記名的「舉手表決」,程序有誤;但相對方立法院則迴應,舉手表決乃法律授權立法院長採用的合法方式,程序合法。
本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分爲上午與下午,上午針對「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等部分進行辯論,下午則針對「調查權行使」、「聽證權」部分進行辯論。不過雙方的戰場,在法庭外就提早展開。
言詞辯論前,聲請人方的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在庭外受訪時就針對當時立法院表決時,以不記名的「舉手表決」來通過法案,強調程序顯然有誤。而當時相對人立法院中的代表黃國昌就回應,舉手表決是《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1項授權主席採取的合法方式,並無不法。黃國昌更說,臺灣絕不能淪爲「綠能,你不能」的雙標,如果繼續下去,纔是對於臺灣民主最大的傷害。
法庭內,一開始由聲請人方陳述。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代表總統賴清德出庭,他表示,立法院確實可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但不等於可以修法,對總統課予《憲法》所沒有的義務,讓憲政機關運作困難。他更說,總統身爲憲政守護者,對國家負責,維護人民權利,是責無旁貸的使命,所以纔會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開庭,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右上)出庭陳述。(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之後由民進黨立院黨團委任律師陳鵬光陳述,他批評本次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未於表決前清點人數,應該要使用表決器表決,而非無法記名的舉手表決。
相對機關立法院由立委吳宗憲陳述,國民黨團認爲舉手表決既是《立法院議事規則》內的表決方式,所以就尊重規則,而非自創理論認爲有違憲之虞;至於民進黨團若認爲舉手表決違法,應該要提出修法,並在修法前依議事規則辦理。吳宗憲強調,立法院應該是尊重法律的地方,而非尊重黨意的地方。
此外,大法官也針對舉手表決的程序有意見,尤伯祥詢問,若是無記名投票,那民意代表如何對選民負政治責任?法案投票是否應記名,讓選民可以問責?黃國昌迴應說,大法官釋字第499號所建立的原則中,僅在修憲時要記名投票,沒說一般法律案也要,所以本案應該要回歸一般做法,並引用司法院長許宗力以往針對國會自治所表示的意見。
黃國昌還說,在責任政治原理中,國人都知道民進黨立委反對本次修法,所以在野黨立委面對「暴力攻擊」的時候,還透過公開透明、直播的方式,每個人手舉得高高的讓選民看,一般選民不會認爲有責任政治的問題。
▼「國會改革案」憲法法庭開庭,立委黃國昌(右上)陳述。(圖/翻攝司法院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