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岸憲法結構看兩岸差異
就目前兩岸憲法所處的現況來看,兩岸對於對方憲法的看待,存有不同的定位與見解,甚至相互否定對方的存在,其主要的原因,固然是兩岸尚未終止敵對狀態所致,分裂分治之對抗性競爭政權關係存在所產生如此的認知,更是歷史遺緒所造成的現象,分隔逾一甲子所產生之疏離與制度變遷差異性;同時,更爲兩岸兩制憲法的根本看法,產生許多本質性的差異。
因此,兩岸統合學會先進近幾年來鼓吹一中三憲,甚至民進黨謝長廷亦一再強調憲法共識,此更證明兩岸憲法是兩岸差異的核心爭點之一,故如何看待兩岸憲法,特別從憲法結構着眼,自然有其必要性。
兩岸雙方憲法都有其來由自及發展情況的軌跡,亦都有各自的合憲性及正當性之主張,故促使兩岸憲法產生相當大的歧異,以一句話來說便是「互不承認」,再一句話來解釋便是「想默視,卻又始終無法迴避」,這種情結,當然使兩岸政治及法律僵局難解。但是要想在兩岸問題中得到解決,恐怕關於憲法上的問題則不能忽略。
衆所周知,兩岸爭議當然與兩岸當局對於對方政治定位看法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然而,我們卻不能逃避,必須回到兩岸憲法的結構中,來找尋兩岸憲法之異,方能一步步抽絲剝繭,釐清兩岸爭議問題之所在。
所謂的結構,指的是各部分的組成物,亦即組織的方式與內部構造。憲法的結構,乃是由各種角色所構成,包括國家、政府及人民;而其成分包括總綱、公民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基本國策及相對應的制度或安排;而各種角色的行爲及其所形成的關係便爲憲法的結構,這包括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的互動與運作,更涉及到複雜動態的憲政運作與黨政關係和黨際關係,最重要的,當然還是迴歸到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以及民主法治的精神。
從大陸憲法的結構來看,乃系由序言、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徽和首都所組成的,其中大陸憲法的序言更是不可不得、重中之重的精髓,內容不僅豐富,並對大陸複雜的歷史進行了經驗性的總結,明確點出四項基本原則與根本任務,又對階級關係進行闡述和辯證,突顯其價值性意義;更提到中共所扮演之特殊與關鍵性角色,在一黨領導多黨協商的體制下,強調共黨的重要性;同時也規範民族關係與民族政策,正視大陸多民族存在的現況;並對外交政策進行梳理,結合大國政治與外交發展,最終目的在於體現出中共憲法的尊嚴與最高法律效力。
從臺灣憲法的角度來看,其探討憲法的意義、性質、分類、解釋、法源及成長曆史自然不在話下;重點在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精神與三權憲法的融合性,臺灣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一來爲現時政治的反映,一來突顯民主及人權等價值,一來強調政黨的公平競爭性,一來在於權力的節制規範,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產生明確的憲政秩序與民主憲政精神,一九四六年在南京所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更點出憲法的淵源及依據,對於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之目的,亦交代的十分清楚,前言字數雖不如大陸憲法多,但基本指導原則及補充憲法之不足和釋憲權的依據,也都有所着墨。它的結構當然包括總綱、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國民大會、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中央與地方權限、地方制度、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基本國策及憲法的施行及修改,這些都作出明確的規範,雖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條文規範已不適用之,但透過憲法增修條文,得以補足及更清楚明確且合乎現實的規範。
兩岸憲法相較起來,大陸憲法顯然與社會主義現實與中國獨有的國情緊密的聯結起來,臺灣部分則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和資本主義精神多於社會主義精神,臺灣所實施的中憲,顯然與西方價值對接是相當重要的;大陸當局對於人大制度、黨的制度、國家結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區制度、經濟制度以及各項精神文明建設進行了相當程度的交代與說明;對於臺灣來說、制度總是圍繞着價值、價值透過基本憲法規範來體現,臺灣對於憲法制度及憲政價值特別重視、故連帶產生出監督與解釋等憲政議題。
兩岸憲法對於主權的處理亦有不同的主張,大陸方面以列舉的方式將其認爲的主權交待清楚;而臺灣方面對於主權及固有疆域,由於是以概括的方式規範之,故產生許多解釋上的空間與不同見解,這種情況突顯在對於外蒙的主張上,則更加明顯。
又如對於大陸憲法來說,不得不提到階級鬥爭的本質、它描繪出憲法是確認勝利結果和鞏固政權的必然產物,它更點出透過憲法藉以建立其合理性、合法性與制度化,從階級的角度點出憲法,便是兩岸對於憲法差異頗大的視角之一;此外,從作用與反作用力之辯證基礎上來理解經濟制度,更可看出大陸憲法與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確實存在本質上的根本區別;對於大陸「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與臺灣「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更可看出兩岸對公及私的看法及重視程度,突顯兩岸本質性差異。
至於從法制角度來理解憲法,不外乎是提供立法的依據與原則,對於法案的形成與維護,以及促進法律的實施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人權的角度來理解,雖然大陸憲法將其置於國家機構之前,與臺灣近似,但若從西方世界的角度與世界人權宣言來看,卻有着實行與根本性的差異,都雙方也都各自成理,難以一概而論。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憲法對於法哲學及思想文化、社會文明及精神文明的着重與強調,顯然要大於臺灣。
當然,在兩岸憲法中同樣重視其對國家權力約束的作用,但大陸由於性質特殊,並不存在違憲審查問題,大陸憲法十分重視維護國家根本利益及民族尊嚴;臺灣則強調要與時俱進,並未從民族國家層次來進行論述。
兩岸憲法都重視憲法對於法制所產生的作用,不僅彰顯出憲法是萬法之法及作爲生活行爲準則的重要性,也突顯出憲法的最高性與不可牴觸性;兩岸憲法也具體落實在不同的經濟基礎和制度發展上;對於規定政府的權力避免濫權、保障人民的權利、避免受到不法的侵害等,兩岸憲法其實也是殊途同歸。
總之,要了解兩岸差異,不可不從制度面着手,而制度之始便是憲法,要了解兩岸認識論差異與看法的不同,憲法同樣也是最快入門且看出端倪的地方,我們欲要解決兩岸問題,不得不回到憲法的結構與本質來談論。
換言之,儘管兩岸憲法都享有各自的目的和約束力,並享有各自的最高性特質與根本性、規範性、原則性、全面性與民主性等共性特徵;並在現代性、保障人權與法制原則存在着共同的尊崇;但一回到治理問題與現實應用,無論是國際或內部,兩岸卻呈現不同的思維,大陸在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及四項基本原則上,顯然與臺灣產生很大的落差;拋開兩岸比較的心態,單就認識的角度出發,或許在解決許多兩岸問題上能夠得到新的啓發與認識,兩岸在看待黨政關係上,確實有着很大的區別,兩岸憲法的差異在於兩制與思維,一種東西方價值影響深淺之別,這超越路線的爭執,而在於從憲法結構上來認識,或者只是一種選擇而已,我們若不能從兩岸憲法中的結構去深究,恐怕兩岸爭議,難以根本性得到諒解、甚至妥協而後得以解決。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