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達連開12槍殺警奪2命 非預謀犯罪判免死
▲陳俊達連開12槍殺警民案經過2年的官司纏訟,最後被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男子陳俊達2012年在臺北市民生東路「易笛」鋼琴酒吧樓梯間,連開12槍殺害正好休假的警員王重和及其友人楊家銘,一、二審都被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求處死刑,但被法官認爲並非預謀殺人,且坦承犯行又深感歉意,不必判死,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中山分局員警王重和在2012年4月2日休假日與友人楊家銘,應邀共同前往位於民生東路地下室的「易笛」鋼琴酒吧捧場,卻因故與不同包廂的陳俊達發生言語衝突,被酒吧少爺勸開。事後陳俊達被店內少爺告知對方有警察身分,他因爲身上藏有槍械決定離開。
但沒想到卻在上樓時又與正要下樓的王、楊2人狹路相逢爆發另一波口角,陳俊達隨即掏出身上的槍枝連開12槍,造成2人頭、胸等處中彈,傷重送醫不治身亡。陳俊達落網後供稱,原本只是拿槍想嚇唬對方,因爲王重和對他開罵纔不小心扣到扳機,不是故意打死人,而且當天是第一次開槍,事前完全不知道它會連發。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陳俊達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認爲死者楊家銘母親晚年喪子、兒子年幼喪父,兩人皆遭逢莫大精神痛苦,判決陳俊達應賠償包括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和喪葬費共923萬元。
上訴至二審後,高院法官認爲陳俊達明知對方是警察,卻因爲一時口角、推擠等衝突,公然持槍射殺,無視法紀、泯滅人性且罔顧他人生命;但考量他並非預謀殺人,且犯後坦承犯行並深感歉意,維持一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等原判。檢方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仍被依相同理由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