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小王醜事敗露還叫囂 綠帽夫不甘受辱怒告求償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鄒男侵害原告曾男配偶權,需賠償15萬元。(孫英哲攝)
彰化1名曾姓男子不甘其妻吳姓女子出軌鄒姓男子,且還遭鄒男叫囂嗆聲,以其配偶權遭侵害爲由,向鄒男求償50萬元。一審法官審理認爲曾男求償有理,但金額酌減爲30萬元,且是吳女與鄒男各賠15萬元,而因吳女已先賠償12萬元而與曾男達成和解,因此判決鄒男需賠償15萬元給曾男,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曾男與吳姓女子於2022年1月結婚,不料被告鄒男與吳女過從甚密,明知吳爲有夫之婦,卻與吳相約碰面,開房間休息過夜,兩人還到澎湖出遊,並互相傳遞曖昧、露骨訊息,鄒男甚至還收到吳傳送的裸照。
被告鄒男上述行爲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違背社會善良風俗,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且嚴重妨害原告家庭和諧,侵害原告之家庭與夫妻感情圓滿,亦使原告希望與妻子維持圓滿家庭的期待落空。
更離譜的是,被告鄒男竟還曾對原告叫囂,致原告精神受創甚鉅,蒙受極大之心理痛苦,因此提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總計求償50萬元。被告鄒男均未於開庭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提出準備書狀爲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於原告與吳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討論性愛過程等鹹溼露骨對話,並有傳送裸露之不雅照片給對方,以及一同在外過夜之互動模式,顯爲逾越一般社交行爲的不正常往來,已達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程度,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侵權行爲情節重大,原告求償有理,但金額應酌減爲30萬元。
本案被告與原告妻子吳女有逾越已婚男女交往分際的不正當行爲,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爲,被告與吳女應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3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應由被告與吳女平均分擔該連帶債務,各分擔15萬元,然因原告於起訴後,與吳女和解成立(吳女賠償12萬元),因此免除吳女應分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