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的司改屢遭打臉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爆出與富商不當往來,扯出重大司法醜聞監察院法務部司法院均稱將全面清查。繼中華人權協會發表譴責、追究外,臺灣陪審團協會亦批評司法內控機制失靈司法院長許宗力應出面道歉,甚至下臺。

這個法界的《百官行述》,爆出40名司法人員與富商不當飲宴、受贈襯衫補品,甚至有司法系統遮掩證物,涉及官官相護更讓人臆測,有多少案件已因此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簡直是打臉蔡總統民國106年啓動的司改革,此弊病是總統還是司法院長應負政治或法律責任呢?

首先,司法清廉首須貫徹「利益迴避」,並避免「瓜田李下」的疑慮;可是令人擔憂的是,竟有相關調查以「受惠資料出現次數未達5次以上,並非頻繁」,作爲行政調查範圍限縮的參考標準。鑑此,建立判定違反司法倫理統一標準迫不及待,並應接受社會各界的檢視。

其次,這是集體司法貪污,不能就此雲淡風輕,應確實找出司法系統的病因對症下藥。雖然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聲明,涉案20名法官的不當行爲都是發生在10多年前,然而他們的行爲竟然延續10多年,難道不是嚴重的司法問題嗎?沒有包庇、護短嗎?許院長雖認爲相較過往的司法風紀陋習,現在已有不同,但究竟不同在哪裡?

尤其官方調查報告所指「飲宴應酬5次、收受餽贈3次、收受3次襯衫」怎會屬於合理的日常消費?部分資深人員還喊冤,表示雖曾受贈,但與該富商並無私人往來。那難道收受都是公務往來?若是,所涉利益衝突更是明顯,也更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迴避事由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利益」,包含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此案多屬第2項第4款「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但該規定並未匡列額度,受領者獲有金錢或具有經濟價值已足。雖然「日常消費」並不存在適法的禁止行爲,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須知》明定「市價新臺幣500元以下」且「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才得受贈之」。

更何況該法也規定:「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只要不循法定程序,無須至違法程度,即使「不當影響」也屬構成。因此,有必要儘速處理違反司法倫理者,避免司法威信遭到污名化。

事實證明,當年蔡總統親上火線擔任司法改革召集人,現在看來,並沒有迴應人民對司法人員操守及判決品質的期待。其實,憲法並未賦予總統司改權、單就一院的協調權,或是有最高司法權去帶動通案革新。司法權貴在超然中立、超乎黨派,過去總統可說改革司法,今日弊案連連則應探討是否肇始於當年干涉司法所產生的後遺症。(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