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暫不考慮空屋稅 但地方政府可自行調整

財政部認爲,空屋稅不予採行,因爲空屋認定困難並非指技術上的困難,而是涉及公平問題

以自住房屋而言,以實際居住使用爲要件,爲維護租稅公平,地方稅稽徵機關用水用電度數清查自住房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技術上之困難,目前臺北市採取該種清查方式

但是,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空置課徵空屋稅,必須釐清空置原因纔是關鍵問題,例如就學、就業、就醫、依親、出國等原因而無人居住之房屋,偏鄉生活機能差、老舊不堪使用之房屋,其出售及出租均缺乏市場需求,如果對其加重課徵空屋稅,尚非公允,恐殃及無辜,因此全面課徵空屋稅,尚不宜採行。

財政部建議,空置房屋是否加重課稅,應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審慎評估

國際上,日本土地及房屋分開評價合併課徵固定資產稅,是爲了解決髒亂及危險空屋,對於外觀老舊、衛生疑慮、倒榻危險,過去一年沒有用水用電的空屋取消土地固定資產稅減免1/6之租稅優惠,等同對土地加重課徵4至5倍之固定資產稅,房屋並未加重課稅,與我國空屋稅抑制房價訴求有所不同。

另外,加拿大溫哥華市因爲該市出現租房市場供應不足,爲提高租房房源,自有房屋採取自行提交申報制度,申報空屋或未申報者課徵房屋空置稅,該作法僅爲單一城市施行,與提案人訴求全面實施空屋稅不同。 我國現行雖無課徵空屋稅相關規定,但地方政府房屋稅法定稅率爲1.5%至3.6%,較自住稅率1.2%更高,可提高非供自住使用房屋之持有成本,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等同課徵空屋稅之效果

目前臺北市持有2戶以內均爲2.4%,3戶以上均爲3.6%,但對於勞工住宅民間機構興建公立學校宿舍及起造人持有3年內未出售住家用房屋均按1.5%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