嗶!塑膠容器專案稽查起跑 講不聽的等着被罰300萬
衛福部食藥署2日指出,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啓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劃」,針對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若有違反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到300萬元罰鍰。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同法第17條之衛生標準規定。
食藥署表示,本次稽查將着重於製造工廠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覈,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到300萬元罰鍰。
另外,爲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發展,食藥署今日也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美國、紐澳、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訂定我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進行爲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
食藥署指出,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爲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屬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的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