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直播獲賠500元!路人不是流量的“羣演”

吃飯被直播、理髮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鏡頭對準,成爲短視頻素材……據工人日報報道,隨着全民直播風潮興起,一些商家、自媒體博主等藉助短視頻平臺,在未徵得被拍攝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直播、拍攝。有消費者表示:“未經允許就將我們的吃飯全程直播出去,感覺很沒有安全感,隱私權受到了侵犯。”

一不小心“被直播”,“鏡頭侵犯”已經到了無孔不入的地步。據報道,有的餐廳爲了店鋪宣傳,直播食客吃相,各種微表情和動作都清晰展示在鏡頭裡;有的理髮店爲了推廣引流,將理髮過程直接放在網上;有的照相館爲了提高知名度,將消費者身着泳裝衝浪的過程放入直播間;有的自媒體博主以“街頭搭訕”的方式直播他人反應,而且不對畫面做任何打碼處理……將顧客、路人等當成直播的“氣氛組”“工具人”,被直播者暴露在衆目睽睽之下而毫不知情,這種直播和窺探他人隱私有什麼區別?一旦直播內容和相關視頻被不法分子利用,給被直播者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失,責任誰來承擔?

路人不是流量的“羣演”,消費者不是商家的“引流道具”。無緣無故被注視圍觀,不僅個人形象可能受損,還可能暴露隱私。路人拒絕搭訕,說明就是不想在陌生人的鏡頭裡出現,自媒體博主有什麼權利把別人的視頻發在網上?商家要麼不告知消費者正在直播,要麼在口頭保證後仍偷偷直播,和耍無賴何異,不是誠信經營該有的樣子。展現店鋪實力,應該把鏡頭對準自己,展示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而不是讓顧客背書。

不經過他人同意許可肆意直播,已經涉嫌違法。不排除有部分直播者不懂法,對合法、守法的邊界意識模糊不清,對直播可能給他人帶來的傷害缺乏有效認識。但更多自媒體博主和商家“過界”拍攝和直播,還是因爲流量變現誘惑大、違法成本低。很多被直播者一是沒有發現違法行爲;即使發現了,往往由於主張權利困難且麻煩,礙於時間和精力,較少走法律程序,直播者受到處罰或賠償的案例較少。種種原因疊加導致直播者越發膽大妄爲、不管不顧。

隨意直播他人的行爲越是氾濫,被直播者越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在公共空間拍攝、直播,並不等於已經得到了被直播者的同意許可。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近日,江蘇高院就顧客吃火鍋意外入鏡直播間案做出判決,認定經營者未獲得顧客同意,將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了對顧客肖像權的侵犯。經營者需向顧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爲被直播者維權,需要法律強有力的撐腰。

尊重顧客和路人不願“被直播”的權利,是商家和自媒體直播的邊界。拿路人當流量羣演,拿消費者當流量道具,這種直播不會好,也長不了。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