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被扣全勤獎金 僱主恐挨罰30萬元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勞工若因請家庭照顧假而遭僱主扣除全勤獎金,僱主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將挨罰2萬至30萬元罰鍰。(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臺北市勞動局近期接獲民衆陳情表示,因小孩生病發燒,需親自照顧,於是向公司請家庭照顧假,卻被公司視爲缺勤,慘遭扣除全勤獎金。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僱主此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若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至30萬元罰鍰。
陳信瑜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的家庭成員,若因預防接種或發生嚴重疾病、其他重大事故時,須親自照顧,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爲限,僱主不可以拒絕、也不得視爲缺勤,進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爲其他不利的處分。
陳信瑜說,若僱主逕自認定勞工缺勤,或因此有扣除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經查證屬實,可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38條規定,將開罰2萬至30萬元罰鍰。
另外,陳信瑜還說,雖《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時,僱主可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但關於證明文件的形式,法無明文,因此只要能證明受僱者有需要親自照顧家屬的事實即可。
不過,勞動局就業安全科長施貞夙也表示,北市府自104年至今沒有裁罰紀錄,主要是因爲有民衆請了家庭照顧假,但申請的是事假,所以來詢問會不會影響全勤獎金?但因爲民衆有事假紀錄,所以確實會影響全勤。
施貞夙指出,《性工法》有明文規定,一年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但常常有些事業單位會呼籲勞工先請特休,因爲家庭照顧假在事業單位的請假系統中被列爲事假,未來算請假天數時往往造成人資人員困擾,但對員工來講,一年中有7天家庭照顧假,不會先選擇請特休,以避免給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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