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延4天開學 勞工可請「防疫照顧假」不強制給薪 不得扣全勤 

勞動部表示,防疫照顧假僱主必須准假,且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與強迫勞工使用自假。(圖/記者餘弦妙攝)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3)日宣佈,高中職(含)以下學校開學延後4天。勞動部指出,因應延後開學,若勞工朋友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需求,可以請「防疫照顧假」,且僱主不能不準假,也不可視爲缺勤扣全勤獎金的理由,但也並未強迫僱主給薪。

「防疫照顧假」則是自2月18日至2月21日這段期間,若有需求的家長可向僱主提出申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出,爲防止疫情擴大,降低在校園傳播機率,因此決定今年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寒假開學日延後4天,但爲避免12歲以下學童無人照顧,因此家中有國小(含)以下的學童家長,其中1人可以向僱主申請防疫照顧假。

勞動部表示,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在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的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一特別措施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並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關係

勞動部說,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僱主不得視爲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的處分;僱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換言之,勞工如果要請防疫照顧假僱主必須給予准假,且不得要求勞工使用自己的假別,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僱主應付薪資

另外,由於今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2月20日爲補班日,但如果一般公司規定2月20日爲補班日,那勞工就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小孩,但如果那天不需要補班那就無影響,人事行政總局行事曆只對公務員有強制,一般公司行號並沒有強制性,只是參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