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母親遺產房屋子女訴訟分配,怎樣才能實現公平分割
在這個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父母遺產房屋被部分子女佔有,而其他繼承人因無法與佔有子女就補償款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訴諸法院請求分割遺產房屋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和份額進行分配。如果部分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佔有遺產房屋,且無法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其他繼承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實際情況,判決強制分割遺產房屋份額,以保障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這樣的判決既符合法律規定,也清晰地解釋了法院判決背後的法律依據和邏輯。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王秀麗與張志強爲夫妻,育有三子二女,分別是張俊傑、張宇坤、張宇輝、張旭、張娜。張志強於1988 年去世,張宇輝與吳婉琳結婚且未育子女,張宇輝於 2004 年去世,王秀麗於 2018 年去世。
(二)房產糾紛歷程
一號房屋歸屬判決:2005 年,吳婉琳就一號房屋的繼承問題起訴王秀麗,法院判決一號房屋歸王秀麗所有,王秀麗需給付吳婉琳房屋折價款 12 萬元。但由於房屋當時尚未解除抵押,未能辦理過戶,房屋現仍登記在張宇輝名下。
拆遷補償款糾紛:2005 年 6 月,王秀麗、張俊傑因東城區 C 號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起訴吳婉琳,要求吳婉琳返還他們應得的拆遷款 235,000 元。法院判決吳婉琳返還王秀麗、張俊傑拆遷補償款各 122,434.46 元。吳婉琳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費用支付爭議:庭審中,張宇坤稱之前案件的執行款、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由其支付,並據此推算自己應占一號房屋93% 的份額。經法院調查,第一次判決中的房屋折價款與第二次判決中的拆遷補償款互相折抵,數額爲 12 萬元加執行費 1515 元。
(三)房屋評估情況
經評估,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價值爲2,702,500 元。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張俊傑、張旭、張娜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主張房屋歸被告張宇坤所有,由張宇坤給予三原告各四分之一房價款。三原告認爲,原、被告作爲王秀麗的法定繼承人,對王秀麗遺留的一號房屋應依法進行分割。
(二)被告訴求
被告張宇坤同意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但僅願意支付三原告共房屋總價款4.2% 的折價款,自己佔 95.8% 的份額。張宇坤稱之前判決中王秀麗需支付給吳婉琳的房屋折價款 12 萬元以及一些債務和訴訟費用都是自己支付的,這些費用佔當時庭審協商房屋價款 16 萬元的十四分之十三左右,所以王秀麗的份額不足十四分之一。
(三)核心爭議
一號房屋作爲王秀麗遺產,應如何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張宇坤提出的按其支付費用比例確定份額的主張是否合理。
張宇坤在贍養王秀麗過程中盡主要義務,在遺產分割時應如何體現這一因素。
三、裁判結果
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張宇坤繼承,歸其所有。
張宇坤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張俊傑、張旭、張娜房屋折價款各270,25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範圍及繼承方式認定
遺產範圍確定:一號房屋經法院判決歸王秀麗所有,雖未辦理過戶,但不影響其作爲王秀麗遺產的認定。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王秀麗去世後,一號房屋成爲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方式及份額分配:張俊傑、張旭、張娜、張宇坤作爲王秀麗的法定繼承人,均有權參與遺產分割。張宇坤與王秀麗同住,在生活起居、就醫、喪葬等方面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二)被告主張分析
張宇坤將自己支付的費用佔16 萬元房屋價款的比例,作爲確定自己房屋份額的依據,該計算方法無法律依據。法院在分割遺產時,依據房屋的評估價格,並綜合考慮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等因素,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張宇坤支付的相關費用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其對家庭事務的參與和付出,但不能直接以此確定遺產份額。
(三)最終裁判依據
雙方均同意一號房屋歸張宇坤所有,由張宇坤給付三原告房屋折價款,在此基礎上,法院綜合考慮張宇坤盡主要贍養義務等因素,酌定張宇坤繼承房屋,並向張俊傑、張旭、張娜各支付270,250 元房屋折價款。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準確界定遺產範圍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準確界定遺產範圍是關鍵。律師要仔細審查相關法律文書,確定財產的權屬和性質。本案中,通過對之前法院判決的分析,明確了一號房屋屬於王秀麗的遺產,爲後續的遺產分割奠定基礎。
(二)充分考量贍養義務因素
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對遺產分割有重要影響。律師要收集證據,證明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本案中,張宇坤與王秀麗共同生活並盡主要贍養義務,這一事實在遺產分割時得到充分考慮,爲張宇坤爭取到了較多的遺產份額。
(三)依法反駁不合理主張
對於對方提出的不合理主張,律師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反駁。本案中,張宇坤按費用支付比例確定遺產份額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應明確指出其錯誤,並引導法院依據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遺產分割,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