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隨機殺人案滿一年
北捷隨機殺人事件滿一年,行爲人鄭捷也於3月遭新北地院判處4個死刑、22個無期徒刑。此結果不令人意外,但此案能否於短時間內速審速決,卻肯定是個疑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依職權上訴,故就算鄭捷已撤回上訴,此案也一定得打到最高法院。而在2012年所生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其中的第2項,對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案件,規定有第一、二審六次、第三審一次的延押期限,依此推算,持續羈押被告的期間最長約爲三年,爲避免鄭捷因羈押期間已滿,判決卻未確定致須釋放的窘境,本案就得在此期間內定讞。惟此案件若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次數得重行計算,則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累計的羈押期間最長就可至八年。這也代表,只要北捷殺人案遭發回更審,就無法避免長期訴訟,致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確定。
由於鄭捷的殺人事實已然明確,所爭執者,只在於行爲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足爲減刑之理由致無庸判死,對此爭點,實又得依賴精神鑑定之結果。而因起訴後,檢察官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移送至法院,這其中也包括精神鑑定報告在內。由於此報告乃由檢方所主導,被告律師仍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針對有無精神障礙聲請複數鑑定,或者以有無教化可能來聲請心理鑑定。凡此種種,必然會拉長審理的時間。
而不管是精神或是心理鑑定,在法律不可能規定有任何的客觀準則,而是留給專業者相當大的自主空間下,就難避免鑑定過程與結果的主觀性,如鄭捷案裡,關於鑑定者對被告施以藥物,到底是爲輔助會談所必須、抑或是不正的誘導詢問,就暴露出此問題,致易讓案件陷入五里之霧。尤其是現行司法實務,基於戒護方便性的考量,往往非將羈押被告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爲最長二個月的鑑定留置,而是直接將其帶至醫療處所爲數小時的觀察。則在如此短促的時間,鑑定者果能做出精確的判斷,並足爲審理上的判斷基礎,實也難有定論。也因此,只要此案尚未確定,當事人雙方肯定仍會就此爭議,繼續提出精神或心理鑑定之聲請,致出現更多且結論可能相異的鑑定報告。
更值關注的是,鑑定報告只在描述與判斷被告的精神或心理狀況,對此事實的法律評價仍在於法官本身,最終還是會落入自由心證之窠臼。以謝依涵爲例,鑑定報告雖已表明教化可能性極低,第一、二審法院亦因此判處被告死刑,但最高法院仍以此部分調查未盡來撤銷發回,則惡性比之更高的鄭捷,即便所有鑑定報告皆稱其無教化可能,也難保不會落入此種循環中。若果如此,不僅被告將在生、死之間糾葛,被害人及其家屬,亦將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