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院糾正「漠視演唱會」致紛爭不斷 北市府:審慎面對、積極改進

▲臺北大巨蛋。(資料圖/記者歐建智攝)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臺北大巨蛋能否舉辦演唱會備受外界關注,監察院11日糾正臺北市政府與內政部,認爲北市府2006年簽訂BOT合約起即知悉大巨蛋除體育館使用外,另有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方式,卻漠視其他非體育如演唱會使用適法性。對此,臺北市政府表示,一定會審慎面對、積極改進。

關於監察院11日針對臺北大巨蛋案糾正臺北市政府與內政部,臺北市政府表示,自臺北市長蔣萬安上任以來,市府秉持一致立場,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關於監察委員指正的問題,市府尊重,這些也是市府一直以來努力處理的問題,一定會審慎面對、積極改進,不負國人期待。

▲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圖/記者袁茵攝)

監察院11日通過對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的糾正案,針對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爲演唱會使用的爭議,由於大巨蛋體育館是經行政院覈定爲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演唱會使用並非遠雄公司現在所提出,其實從2006年簽約起臺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並有該簽訂合約書可稽,但北市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相關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

糾正案文也指出,內政部業管「建築技術規則」內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臺北市政府2017年起曾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均未明確加以解釋,不足以解決大巨蛋適法性需求,內政部顯然忽略大巨蛋是行政院覈定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均有怠失。

而北市府自2018年迄今對外說明忽稱需經「技術規則第127條」檢討,忽而稱「按『臺北市大型羣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辦理即可」,立場不定,準據不明,有違行政一體性之原則,有損政府威信。

本案除了「技術規則第127條」爭議外,於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劃書僅就體育館功能驗證,並已檢討地下2層(-10.5公尺)球場面1.5萬人避難能力,但卻排除演唱會使用形式評定。

對於大巨蛋能否做演唱會使用,監察委員林盛豐、王美玉表示,大巨蛋是否能舉辦演唱會使用,首先應該以合乎法制許可方式辦理,以排除外界所存疑之球場面活動與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疑義,而且一定要能建立相關大巨蛋辦理活動的「安全指引」,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作爲建築法的主管機關,自應就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切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糾正案文寫道,大巨蛋營運單位所提「防災及緊急應變計劃」欠缺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另外使用執照但書之「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也無審議制度,涉及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臺北市政府應就闕漏,詳加檢討,保障人民生命自由財產。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北市府爲「大型室內體育館臺北大巨蛋BOT案」主辦機關,在2022年11月18日所覈定大巨蛋開發案投資執行計劃書「防災及緊急應變計劃」爲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所定營運計劃之一部,依據行爲時「促參法」第52條與第53條主辦機關即負有監督責任,但防災緊急應變計劃欠缺相關「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

根據本案使用執照但書規定「營運前加強室內及戶外避難引導設施,包括本次審議所提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並針對節點提出避難演練,強化管理機制」,是屬使用執照附款,爲行政處分之負擔,市府爲建築法之主管機關,亦無審議規範。

欠缺審議機制,均涉及如何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之事項,北市府自應就其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詳加檢討,俾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由於上述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