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男孩3天花萬餘元打賞主播 工作人員:將退款

武漢晚報訊(記者姚傳龍)4月8日,當馮先生準備用儲蓄卡中的存款償還上月的5000元借款時,突然發現儲蓄卡中餘額不足。奇怪了?卡內有存款明明超過10000元,錢去哪裡了?

電子金融平臺一直綁定在我的手機中,我的手機平日裡除了樂樂(化名),沒有人用。”樂樂是馮先生的孩子,今年8歲。馮先生趁着中午放學,找到樂樂,問他是否動用過這筆錢,得到的答案讓馮先生大吃一驚,“錢是我用來打賞主播了。”

樂樂玩的直播是某視頻中的遊戲直播,4月5日至7日,樂樂在看直播時,用馮先生手機中的電子金融平臺充值購買鑽石道具,用於打賞主播。

充值記錄顯示,4月5日下午開始至7日,樂樂分數十次充值,購買了980個至2980個鑽石道具打賞主播,每個鑽石的價值爲0.1元,初步統計,充值超過萬元。“孩子還小,不知道錢得來的辛苦,希望平臺管理方能夠將錢款返還。”馮先生直言,發生此事後,將對孩子的金錢觀重點教育

該視頻相關負責人表示,平臺有青少年模式限制青少年隨意打賞,此外,一旦接到用戶反饋青少年隨意打賞後,平臺工作人員聯繫當事家長覈實情況,一旦覈實清楚,將予以退還。

目前,平臺工作人員已經和馮先生取得聯繫

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48條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爲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未成年人在進行網絡打賞活動中,往往是用父母的手機、姓名註冊賬號並進行打賞,同時支付款項的賬號也是父母的銀行賬號。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提供客觀、充足的證據來證實,要證明這些實際操作人是未成年人實施的而非其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屬於難點。

“這件事告訴我,各位家長要多多關注孩子,同時做好手機支付賬號的保密工作,電子錢包務必要設置密碼,防止未成年人隨意使用。”馮先生說。

截止記者發稿前獲悉,該視頻工作人員表示將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