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度判死重回社會 徐自強案發回高院更九審
▲徐自強案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
被控擄人勒贖撕票的徐自強,臺灣高等法院更八審去年依擄人勒贖罪判徐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爲認爲高院更八審判決違反經驗法則,予以撤銷,3日再度發回更審。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84年9月間共同綁架、殺害黃春樹;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89年間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94年5月間認同當時的檢察總長吳英昭的第五次非常上訴,將案件發回更審;徐自強前後歷經8次判死、一度死刑定讞,去年高院更八審認爲他僅參與勒贖未殺人,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更五審認爲黃春棋、陳憶隆一開始就有殺人犯意,依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更八審卻改認爲徐、黃、陳將被害人擄至案發現場後,因察覺身分遭識破才起意殺人,重新認定已判刑確定的黃春棋、陳憶隆部分。
另依更八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被告等人擄人前已購買兇刀、挖掘埋屍坑洞的圓鍬及硫酸,且在山區挖好坑洞備用,更八審卻認爲被告等人此時尚無殺人犯意,違反經驗、論理法則,因此發回高院更九審。
徐自強案纏訟18年,徐因羈押逾8年,去年受惠於《刑事妥速審判法》新制上路被無保釋放,成爲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位遭判8次死刑卻能回到社會的被告。目前在司改會擔任志工的徐自強表示,經多年審判,始終缺乏判他有罪的直接證據,希望更九審法官能針對當年案情妥適調查,還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