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另結新歡甩流氓男友 被持刀挾持囚3天虐打性侵
▲桃園一名16歲少女被前男友持刀挾持,囚禁3天虐打性侵。(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當事人)
桃園24歲林姓男子3年前與時年16歲的少女交往,因不滿女方與曹姓男子另結新歡、與他分手,趁她某天坐在一名王姓男子車上時,持開山刀將她押走,挾持至觀音鄉住處拘禁3天,期間施予毆打、性侵,11月19日被桃園地院依私行拘禁罪、與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9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2011年4月16日早上6時與時年17歲的楊姓少年開着車,在平鎮市攔截載着少女的王男座車,持刀強把少女拉回自己車上後,以右拳毆打她臉部,造成其右眼2×2公分瘀傷;上午9時回到住處後,便將她拘禁在3樓房間,命令楊少及其他幾名成年人輪流看守,並在中午12時多基於強制性交犯意,以生殖器插入遭囚少女生殖器完成性行爲1次,過程中並以棍棒毆打之,造成她右側小腿2.5×2.5公分瘀傷。
少女遭囚期間給曹姓男友發送簡訊「快來救我幫我報警」、「問題他不給我走要折磨報復我」、「不要告訴我家人不想讓他們擔心」,還一度被認爲是在開玩笑;但曹男在察覺有異後還是報警處理,讓小女友在該年4月19日下午5 時獲得釋放。
林男到案後辯稱,少女在他住處可以自由行動、撥打電話,並非遭受拘禁,所發生之性行爲也是合意性交,但都被法官認爲不足採信,仍依私行拘禁罪判7月、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處判3年4月、兩罪合併執行3年9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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