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車縫遭撞「半年後」才提告? 警方:仍告訴期內沒違法
▲碰撞事故發生在近半年前。
臺中去(2015)年11月發生一起車禍,一名機車騎士載着小女童,行經三民路時,鑽過公車與汽車和後方轎車有碰撞,當時女童輕傷送醫,警方到場處理時,以爲雙方沒事,沒想到最近他卻說要提告,讓轎車駕駛傻眼,對此,二分隊交通分隊長連健雄表示,「車禍屬於過失傷害,有6個月的告訴期,因此還是可以提告。」
事發當時,機車騎士載着女童在車潮衆多的民路上,當他鑽過公車和另一臺轎車時緊急煞車,導致後方車輛剎車不及發生碰撞,機車還彈了一下,不過員警到場時,女童已經送醫,連健雄提到,「就自小客車的右前車角和機車的左後側有碰撞,踏板有載小孩,小孩可能有受傷。」當時騎士先離開,駕駛則交出行車記錄器。
原本以爲雙方就此沒事,汽車駕駛卻在最近接到員警電話, 說騎士拿驗傷單,在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要提告,覺得超傻眼,警方表示,車禍導致的傷害,屬於過失傷害,有6個月的告訴期,並沒有違法,只是鑽車陣現在並沒有法規規範,連健雄也說,「這類交通事故要用個案去看,到底誰侵犯路權。」當時雙方沒有和解,因此只能法院上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