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財交損失 境內外抵減年度 大不同
國稅局指出,綜所稅五月申報季將至,時常有投資人誤列財產交易損失導致申報錯誤,財交損失可分爲境內與境外兩種類型,其中境內財交損失可抵減當年度境內財交所得,未抵減餘額可在後三年繼續抵減;但境外財交損失僅限抵減當年度境外財交所得,無法延後抵稅。
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包括境內的企業派發股利、合夥組織分配盈餘、勞務報酬、利息與權利金、租金收入、機會中獎與競賽獎金、財產交易所得等都屬於境內所得,需依照我國境內稅制課稅。
官員指出,民衆每年報稅若有財產交易所得與損失,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適用財交損失特別扣除額,但不能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當年度境內財交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還要少,可適用優惠條款,剩下的財交損失餘額可在後續三年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官員強調,若爲「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減「當年度境外財交所得」,不能像境內一樣延後扣除。
舉例來說,A在2019年度有境內財交所得800萬元、境內財交損失2千萬元,則A在申報綜所稅時,境內財交損失未能抵稅的1,200萬元額度可在2020~2022年度抵減境內財交所得。
若A也有境外財交所得400萬元、境外財交損失800萬元,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需依所得稅法規定計入基本稅負,但官員強調,A的境外財交損失只能抵減2019年度境外財交所得,不能在後續年度抵稅。
境外財交所得爲基本稅負制的個人海外所得項目之一,基本稅負爲全數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金、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總和金額減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後,餘額適用20%稅率。若基本稅負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則個人要補繳差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