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逆向酒駕騎士!車禍鑑定無過失 他因這理由仍判6月

車禍鑑定無過失,汽車駕駛仍遭判刑6月。圖爲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前年以時速102公里行經限速70公里的金路一段,對撞酒駕逆向黃姓機車騎士對方送醫後仍不治,事後陳男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新北市府車禍鑑定結果,認爲陳男就算依速限70公里行駛,也無法及時閃避逆向行駛的機車,車禍仍會發生,但士林地院認爲若沒超速,騎士所受傷害勢必能減輕,因此仍有過失,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陳男開車行經淡水區淡金路1 段,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市區道路限速70公里、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形,竟未遵守速限規定及疏未注意行進方向前方人車動向,超速行駛,當黃男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時,閃避、煞車不及撞上右側車身,黃姓騎士臉部開放性傷口胸壁腹壁挫傷、兩側上肢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送醫急救無效死亡。

陳男承認是肇事者,但辯稱案發時行車速度約70公里,並有保持行車距離,是因黃男逆向侵入車道,無法閃避,才發生車禍;且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也認爲縱有超速,仍無過失責任,而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之鑑定指出,陳男即使不超速行駛,遵守時速70公里之速限,在發現騎士後,採取按喇叭煞車向右閃避之情形下,仍無法反應到可以防止車禍之發生,故無過失。

判決書提到,法官勘驗行車紀錄畫面,發現陳男撞擊騎士之前,也採取「鳴按喇叭」示警反應,顯然有采取避煞之時間空間,以避免車禍發生;且如果陳男採取70公里速限,與案發時實際速度102.56公里相較,閃避和煞車反應時間與距離、造成的傷害自然可減輕。

另外,騎士雖於酒後駕車,但並無證據證明酒後駕車與本案車禍發生有關,酒後駕車應僅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但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不能以此認爲可以解免其罪責

判決指出,法官審酌陳男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行駛,案發後本院審理時,仍否認超速,且均未與家屬達成和解等一切狀況,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