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鬼切女三寶!駕駛2原因獲無罪 法官:否則交通法規就是虛設
▲汽車撞傷違規女騎士,駕駛完全無過失無罪,法官強調:「否則交通規則就是虛設。」(圖/資料照片)
臺北市一名邵姓計程車司機2018年6月出門工作,行經中正區汀州路3段綠燈準備通過路口時,碰上一輛林姓女騎士從車縫鑽出右切,儘管他緊急煞車仍當場撞上,造成對方摔車受傷送醫。林女事後提告,臺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爲,事件起因於林女違規右轉,邵男無過失不必負刑責,判處邵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邵男2018年6月19日駕駛計程車,行經臺北汀州路3段等紅燈,號誌轉成綠燈後隨即加速要通過路口,不料下一秒林女騎機車突然從左方竄出要右轉,儘管他緊急煞車仍反應不及發生擦撞,導致對方摔車並有左手肘、左膝挫傷等傷勢,林女事後向他提告業務過失傷害。
邵男出庭時表示自己毫無過失,當時他在路口等紅燈,林女停在他車子的左後方,靠近保險桿的位置,後來綠燈他加速要直行,林女突然從車縫鑽出,沒有打方向燈就右切,他立刻急煞仍發生擦撞。林女則供稱,她有打方向燈顯示要右轉,綠燈就起步要右轉進巷子,不過就遭邵男開車碰撞到右後方的排氣管。
臺北地院法官審理案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林女在轉彎前應提早打方向燈或手勢,再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同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林女應先騎到外側,騎到路口在右轉,而不是停在邵男左方,綠燈後才突然右轉,對於發生車禍,林女顯然有過失責任。
法官表示,林女提供驗傷單,只能證明有受傷情況、檢警方提供的車禍照片,僅能證明現場的相關位置,均不能認定邵男就有肇事責任,邵男所面臨的「林女在左前方驟然右轉」情況,屬猝不及防之反常情事,顯然爲無法預見之意外,邵男車輛既行駛在原車道直行,自信賴其他人亦遵守交通規則。
法官強調,如果因爲林女貿然違規右轉,導致邵男車輛不及閃避碰撞,就謂邵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無非強令駕駛人須隨時高度警戒車道可能遭人侵入,致難保持合理之車速安心行駛,則交通規則形同虛設,審酌後以邵男無過失判其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