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籲立專法 解公設保留地難題

全國未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2.5萬公頃,2013年監察院曾糾正內政部,最長25年內完成開發,如果超過30年未使用,就表示無公共設施保留的需要,預計2.5萬公頃的徵收費超過7兆元。

大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張義權指出,在都市計劃變更辦法中,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解編,原則上地主要回饋30%的土地地方政府,如果改爲商業區,回饋要提高到40%。過去很多土地劃成學校預定地,在少子化的趨勢下,不蓋學校了,政府不徵收,就應該解編。

張義權建議,如果政府真的要做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就不要與民爭利,不要叫地主回饋部分土地。而且,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例子很少,最敏感的是優先順序問題,以及什麼樣的條件可以解編?爲了搶先解編,地方上會有很多利益糾紛,這也是爲什麼很多地方政府都說要解編,但實際案例鳳毛麟角原因。他呼籲,最好由中央訂定專法,真正普遍性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問題。

房地產專家李奕農指出,內政部成立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好處,是在地方政府開發能力不足之際,給予協助,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讓民間資金參與開發,推動公共建設與土地開發。

另外,過去因爲沒有能力征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已經用賣容積移轉方式來處理,已經獲得一筆利潤,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面臨這些容積已經轉賣的土地時,要如何合理分配,也是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的重要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