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高科技公司泄密案頻傳 營業秘密宜採合理措施

營業秘密與企業之競爭力至爲攸關,如何妥善保護自身的營業秘密,避免投入的研發成本付諸流水,實爲企業不容忽視的課題。

營業秘密須符合3大法定要件

常見的營業秘密可分爲「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2種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則是指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惟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企業之內部機密資訊須具備以下3大要件,才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一、秘密性

指該資訊並非一般涉及此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如果是同業間可輕易取得的資訊,因缺乏秘密性,即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二、經濟價值性

指該資訊可以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而具有經濟價值。晚近最高法院判決更明確解釋:所謂經濟價值,是指某種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投入後所獲得,且使用上不須依附於其他資訊即可獨立存在,此種資訊除可帶來金錢收入外,也包括提高市佔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一般而言,只要營業秘密所有人依照自身的人力、財力,依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的方法或技術,將此類資訊以不易被他人任意接觸的方式加以控管,並使他人可瞭解其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護的意思,即符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雖然法院對於「保密措施是否合理」並無絕對的判斷標準,但可預期的是,企業經營者對營業秘密採取的保密措施愈多元,被認定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機率愈高。

企業經營者宜採取之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關於營業秘密的具體保護措施,企業經營者宜從下列三個方向預作規劃,包括:一、人員管理:由於實務上泄漏營業秘密案件多發生於在職員工離職之際或甫離職員工與擬離職員工的串聯,建議在員工就職時,於聘僱合約中約定保密條款,並就特定事項獨立簽訂保密協議書。員工離職時,可另於離職聲明書中約定保密條款,要求員工應繳回職務上所有取得之檔案及文件資料,且不得擅自複製、攜走,亦不得將該等資訊作其他目的使用或泄露予任何第三人。

其二、硬體設備管理:企業宜將文件依機密程度分類、分層及加密管理,並於此類文件或檔案名稱上分別標註「普通」、「機密」等字樣,使他人得於外觀上辨識營業秘密資料,並與普通文件確實分類,避免將多數文件均列爲機密,反而導致爭議發生時,法院對公司爲不利之認定。另因現代企業使用電腦與網路儲存、傳送資訊已成常態,對於以電磁紀錄方式保存之營業秘密,建議可透過電腦硬碟加密、資料分級處理、限制存取權限、設置員工登入系統帳號密碼等措施加以管制。

其三、組織管理:爲使所有企業員工知悉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要性,企業宜建立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內控內稽制度,使營業秘密保護成爲企業組織文化的一環;此外,建議企業宜定期對員工爲教育訓練,倡導營業秘密法觀念,以表彰對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視。

近年來,以半導體業與生技業爲首,臺灣之高科技產業發展蓬勃,實力不容小覷,再再彰顯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要性。爲維持企業之競爭力與永續發展,建議企業經營者宜及早盤點、管理自身之機密資訊,並諮詢專家意見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以避免營業秘密遭他人不法泄露之風險,甚或面臨未來爭議發生時,遭法院認定內部機密資訊非屬營業秘密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