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輸入輸液是樣品,出事無法救濟?食藥署如此說明

食藥署說明,本次開徵求專案輸入或製造品項,是依藥事法第55條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當中的公共衛生事件狀況輸入的樣品。本報資料照片

輸液風波未歇,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質疑,本次專案進口的法源依據有疑慮、藥品無國內許可,也不適用藥害救濟等,食藥署長莊聲宏稍早表示,專案進口產品的確不適用藥害救濟,食藥署將加強監控,有疑慮時,也會透過消保法協助求償。

羅廷瑋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昨天質詢時說無法源依據,今天卻突然冒出法源,衛福部是臨時硬擠出來的嗎?越南進口的生理食鹽水竟無藥品許可證,出事誰負責?食藥署長還說可以用消保法???更扯的是,竟然還有衛福部官員說,會要求機構院使用前,要多觀察有無懸浮物,原來用肉眼就可以看得到到細菌R,真是恐怖額。」

針對專案輸入品項不適用藥害救濟,食藥署表示,有疑慮時可使用消保法求償。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說,藥害救濟是指無過失傷害的補償,當無法從藥商找出明確關聯才適用;專案進口品項,如果發現藥品有問題,且與藥商有明確關聯性,當然可回溯到藥商,藥商必須負責產品安全。

莊聲宏上午提到,藥害救濟近5年內僅有1起輸液案件,後判定與藥品本身無關。王德原指出,該案件是個人體質因素影響,原則上生理食鹽水是很簡單的產品,風險在於屬於無菌製劑,這次永豐就是安全性無法保障,所以食藥署纔會要求全數改善後,才能恢復製造許可。

輸液不是必要藥品,王德原說,本次開徵求專案輸入或製造品項,是依藥事法第55條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當中的公共衛生事件狀況輸入的樣品,但因爲時程較急迫,而未貼上「樣品」字樣。

王德原提到,藥商會和健保署個別簽訂行政契約,醫院則提出需求,並由食藥署分配,這些過程都需要行政成本,不過是根據政府行政方式處理,藥商取得食藥署專案輸入後,再跟健保署簽訂行政契約,已經脫離藥商販售給一般醫院的過程。

針對沒有到越南查廠的狀況,王德原說,該製造廠確實由日本主管機關依照PIC/S規定查覈,這次狀況緊急而認同該查覈報告,未來如這個製造廠生產的藥品要在臺灣申請查驗登記,食藥署就會依規定前往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