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嫖娼被抓,公司開人,員工辯稱事情發生在下班後,和工作無關,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

事件回顧:員工中午嫖娼被抓,公司將其辭退

蕭封(化名)系江蘇某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月基本工資爲16522元,其他津貼2478元。

2023年2月26日中午,蕭封在酒店房間內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

2月28日,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蕭封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0元,並在決定書送達後,送至市拘留所執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公司瞭解到蕭封被拘留的事實後,於4月1日向其工會委員會與蕭封送達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獎懲制度,現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於同日回覆“同意”。

當事員工辯稱:嫖娼發生在下班後,與生產無關

2023年5月,蕭封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6000元。仲裁委審理認爲:

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蕭封被行政拘留或處罰,且蕭封當庭否認受到行政處罰,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961.5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認爲:

公司瞭解到其受到行政處罰被公安機關拘留。但因客觀原因公司無權調取行政拘留決定書,請求法院調查收集。

蕭封確實受到行政處罰被公安機關拘留,依據《員工手冊》第4.18項規定,“四、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有下列情形者,視爲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公司將隨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者。”《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並交由蕭封簽收。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蕭封辯稱:

員工手冊中關於治安處罰達到嚴重違反制度的規定,過於苛刻,對於勞動者的處罰明顯過重。

嫖娼行爲發生在下班後,顯然與生產無關。該制度不能約束員工下班後的行爲。

法院判決:公司系合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分別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有下列情形者,視爲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公司將隨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4.1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者。”

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蕭封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司於2023日4月1日解除與蕭封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且公司的規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爲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故公司無需向蕭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961.56元。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駁回蕭封的全部請求。

案號:(2024)蘇0902民初561號(當事人系化名)

守住做人底線、遵守法律法規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時候都不應觸碰紅線!對此,你有什麼看法?

【來源: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