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產假結束回到公司被調崗,法院調解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6萬元
極目新聞記者 孫婷婷
通訊員 吳鵬 董星星
黃女士產假前在單位從事倉庫保管員工作,結束產假後回到工作崗位,公司將其調至其他崗位,黃女士結合自身情況,不同意按調崗要求回到之前崗位,雙方協商不下。日前,經過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公司與黃女士解除勞動關係,並向黃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6萬元。
2007年9月,黃女士入職某公司,從事吊車工工作。2023年,黃女士在懷孕期間,公司將其調到倉庫保管崗工作。黃女士產假期滿後,公司因經營需要,告知黃女士回吊車工崗位工作。考慮到吊車工崗位工作時間長,且需要上夜班,餵養照顧幾個月大的孩子存在諸多不便,黃女士遂拒絕了公司的調崗安排,並多次與公司協商調崗事宜,請求繼續留在倉庫崗位。然而,該公司負責與黃女士溝通的主管人員表示,倉庫崗人員已滿,若不同意回吊車工崗位,便只能自行辭職。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黃女士向該公司發送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產假屆滿後,未返回公司繼續工作。
之後,黃女士以公司在哺乳期內強行調崗吊車工崗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延長了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規定爲由,要求公司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提起仲裁。仲裁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6.9萬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新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案後,承辦法官多次溝通,併到某公司現場走訪瞭解情況,從情理法角度做雙方當事人工作。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某公司與黃女士解除勞動關係,並向黃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6萬元。
承辦法官介紹,黃女士產假雖期滿,但尚處於哺乳期內,公司變更工作崗位,明顯加重黃女士的勞動強度,未徵得黃女士的同意強行調崗,違反了勞動法對哺乳期女職工保護的規定。調整“三期”女職工的崗位,要合情、合理、合法,即使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也需和本人溝通協商一致,擅自調整工作崗位的做法屬於違法行爲。承辦法官提醒,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