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年勞教亂象:進不進,警察說了算!
導語:李雙江的兒子李天一結束勞教後改名李冠豐,然而這似乎並沒有給他帶來好運。2月21日凌晨,他攤上了更惡劣的大事:涉嫌輪姦被刑拘。而這距其被收容教養釋放時間尚不到半年,爲何一年的收容教養並沒有起到作用,反而越教養越沒有教養?中國問題少年的收容教養制度又存在哪些問題?
據相關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少年犯的重新違法、犯罪率高於成年犯,而少年收容教養人員的重新違法和犯罪率又大大高於少年犯。一些個別省、直轄市的比率可高達50%一60%。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2003-2004兩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屬於重新犯罪的佔到了15.44%,在緩刑期內重新犯罪的佔總數的47.5%。北京市崇文區檢察院2003-2006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屬於重新犯罪的佔到了17%,犯罪頻率特徵爲前後兩次犯罪行爲間隔縮短,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後1個半月、2個月、3個月內再犯罪的都有。
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源,最爲關鍵的,是對少年收容教養的性質認識不清。1982年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範圍的通知》規定,少年收容教養由少年犯管教所統一執行。鑑於少年管教所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與少年收容教養的性質迥然不同,司法部發出了《司法部關於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移至勞動教養場所的通知》,據此,勞動教養場所也是收容教養場所。但勞動教養場所人員中有少年也有成年人,這就形成了爲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混押在同一場所內執行的情況,極易引起“犯罪污染”。
3.用成人刑罰剝奪少年自由加重重犯機率
我國對嚴重不良行爲少年處置措施,除了嚴管和工讀以外,其他處置措施都是把適用於違法成年人的處置措施基本未加改造的適用於少年,屬於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或行政觸法措施,而且剝奪或限制少年人身自由的時間都較長,一般爲一至三年。對於這些社會收容教養人員,即便真的“改過自新”,要得到社會的充分承認比較困難。不僅勞教所的學習經歷無法得到承認,而且由於年齡偏大等各種問題,文化知識和學歷難免偏低,在社會上謀生困難,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機率大增。
4.少年再犯罪全球普遍:日本三成少年犯加入黑社會
實際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現象並非中國獨有,美國哈佛大學的犯罪學家上世紀20年代開始追蹤1000名平均年齡在14歲的少年犯,5年後其中還能統計到的905人裡面,有798人有再次犯罪記錄。英國劍橋大學發表於1992年的研究報告指出,那些在14歲左右表現出攻擊行爲、恃強凌弱、大膽、衝動特性的少年,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011年日本法務省公佈的跟蹤犯罪少年在出少年院(教養所)後動向的數據顯示,有約4成在25歲以前受到過罰金以上的刑事處分,有約3成的人出所後加入黑社會,而家人是使人放棄不良行爲和犯罪的主要原因。
1、政府收容教養合法,但“必要性”難確定
此前公安機關對李天一收容教養的處理,依據是《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什麼叫做“必要的時候”?法條上沒有任何具體規定。通常理解這是指家長因故無法履行管教責任的時候,但李雙江夫婦作爲有地位的人士,說其無法履行責任未免牽強。事實上,依據上述提到的1995年《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就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2、收容教養“公安說了算”由來已久 性質惡過勞教
在少年收容教養這個問題上,公安機關集辦案、審查、決定、複議權力於一身,可以說是“全部我說了算”,而《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應分屬不同司法機關。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公安“一條龍”的做法多年來屢見不鮮,執法的隨意性也常被拿來與勞教制度相提並論,但相比之下,勞教按規定就是一種不需法院參與的治安處罰,而“收容教養”則是由刑法和刑訴法規定需要由法院做出判決的,公安“一條龍”違背法律精神的程度更嚴重。
3、少年收容教養剝奪人身自由涉嫌違憲
按照目前公安部的規定,收容教養期限最長可延至4年。在沒有經過司法程序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長達4年。這顯然是違揹人權保護和法律原則的。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另外,根據國際人權公約和刑事司法準則的有關規定,涉及人身自由的處罰,必須經過正當的司法程序,由合法的法庭作出,否則爲非法。
三、收容教養重不在懲戒在教養
未成年人的不良“個性”是導致其犯罪的重要因素,而“個性”的形成又主要源於家庭教育,所以改變不當的家庭教育就成了治本之策。在英國,如果孩子被逮捕,父母就要進父母學校,學習如何教育孩子。2006年英國做了一個家長培訓項目,找了141個3到8歲的孩子分成控制組和實驗組;實驗組的父母,要通過看錄像、討論等方式接受教育培訓。經過長期的觀察,發現實驗組孩子的反社會行爲明顯減少。
2.美國處罰青少年注重觀察保護
美國少年司法系統將觀察保護作爲處罰青少年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它並不剝奪青少年犯的人身自由,而是將他們放置到家庭,對青少年犯實施全面監控,防止其再犯。爲此,緩刑官必須瞭解每個青少年犯及其家庭的情況,從而制定出有針對性的個體化對待措施。在美國,受到少年法院判處的青少年犯中,有一半以上被判處觀察保護,佔無罪判決的1/5。未受到少年法院判處的案件中,也有1/3也是被判處觀察保護。
澳大利亞學者畢利威積極倡導復和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聯合國稱之爲“恢復性司法”)和羞恥再建(Shame Reintegration)的理論,強調給犯事人和受害人調和的機制,雙方及其他支持者在協調者的協助下,找出一個最適當的方法解決問題,使青少年罪犯在被尊重的環境下,明白其行爲不被社會接納的原因和對受害人的傷害,讓犯人有機會向受害者做出補償。這種方法提供給犯罪者以改過自新的機會,讓犯罪者反省悔過,避免和減少再次犯罪,而被害人的寬恕則給犯罪人提供了一個最好的樹立信心的機會。
4. 矯治不良少年切忌用重典
李天一此次再次作惡,自然罪有應得,理應受到法律嚴懲。但我們需要討論的是,在李天一初次犯案後,如果能得到正確的矯治教育,也許今天的結果會有不同。從“治病救人”的角度看,側重教育比側重懲罰對問題少年的改造更有效。在美國密蘇里州1995年的一項評估中,176個少年犯(平均年齡爲14歲)隨機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傳統的監禁改造,四年之後,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後者中卻有74%被再次逮捕。所以國際上對於未成年犯罪的處理普遍實行非刑事化、非監禁化和輕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