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住房地 三情況可免追稅
一是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二是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是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間隔在兩年以內。
爲避免投機,適用重購自住房地優惠的新房地,於五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但若屬三種特殊原因之一,導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只要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入學條件;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三原所有權人死亡。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此外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覈准退稅後,經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但超過金額小於原退稅款者,應按房屋使用情形所佔土地面積比例,就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計算新購土地地價,重新覈算應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