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開除黨籍的5只老虎,一週之內全部被逮捕!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9月29日消息,黑龍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海濤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海濤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李海濤曾任黑龍江省經委副主任(資料圖)

2023年9月16日,李海濤被查。

公開簡歷顯示,李海濤1963年9月出生,黑龍江巴彥人,1984年參加工作,曾任黑龍江省經委副主任,佳木斯市委副書記、市長,大興安嶺地委書記,省政府秘書長等職。

2013年,李海濤躋身黑龍江省委常委,任秘書長。2016年任黑龍江省副省長,2022年1月任省政協副主席,直至落馬。

9月12日,李海濤被“雙開”。中紀委通報顯示,李海濤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搞迷信活動,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宴請、旅遊等活動安排,出入私人會所;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安排下屬單位報銷、支付個人費用,利用職權爲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利益;貪婪無度,將公權力異化爲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項目開發、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上官匯”注意到,9月11日—12日,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包括李海濤在內,共有5名老虎被開除黨籍。9月23日—29日,在一週之內,這5名老虎已經全部被逮捕。

其中,9月11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中國海油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勇被開除黨籍。

李顯剛9月26日被逮捕,劉躍進9月24日被逮捕,李勇9月27日被逮捕。

9月12日,雲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張祖林被開除黨籍,黑龍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海濤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張祖林9月23日被逮捕,李海濤9月29日被逮捕。

延伸閱讀

今年落馬的中管幹部人數上升至40人。已經落馬的“老虎”也先後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1人被判無期徒刑,3人出庭受審,1人被提起公訴,還有2人被決定逮捕,不斷強化警示震懾效果。

副部級幹部受賄近2.8億

多名省部級幹部上週獲刑或受審。

8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董雲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董雲虎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董雲虎利用擔任中央外宣辦七局局長,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上海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上海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土地出讓、企業經營和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8億餘元。

國家體育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足球協會原黨委書記、副主席杜兆才受賄一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繼興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及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都在上週先後開庭審理。

其中,杜兆才被指控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賽事承辦、人事安排、球員轉會等方面提供幫助,受賄4341萬餘元;陳繼興被指控利用擔任江門市委書記、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土地轉讓、經濟糾紛處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2.78億餘元,並在2019年退休後利用影響力受賄115萬餘元;鄭學林也被指控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共計4600多萬元。

杜兆才受審時的畫面

杜兆才2017年升任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中國奧委會副主席,同時兼任中國足協黨委書記,自此進入足球領域工作,此後他還曾當選國際足聯理事會理事、亞足聯裁判委員會主席、東亞足聯主席等。杜兆才落馬於去年4月1日,當時,二十屆中央首輪巡視剛剛明確對國家體育總局黨組開展機動巡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杜兆才的“雙開”通報顯示,杜兆才嚴重破壞足球領域政治生態,“靠體育吃體育”,“靠足球吃足球”,公器私用,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搞權錢交易等。

斂財近2.8億元的陳繼興,今年70歲,曾在江門擔任市委書記9年,他的違法行爲也始於這一時期。在他離任後,江門發生“腐敗窩案”,一批幹部陸續被查。市委原書記毛榮楷、原市長鄧偉根、市委原副書記鄒家軍,以及多名市委原常委、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原副市長,均先後落馬。

圖爲陳繼興受審現場

此外,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也在上週先後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張紅力因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

央企“一把手”退休後落馬

過去一週還有兩名中管幹部被查,今年被查處的中管幹部已達40人。

8月27日,四川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崔保華被查。崔保華1958年11月生,早年曾在部隊工作,後來進入人事部辦公廳,2003年調職四川,此後歷任省委副秘書長、省委常委辦主任,眉山市市長,遂寧市委書記等職。2012年9月,崔保華任省委統戰部部長,次年1月任省政協副主席,晉升副部級。2015年,崔保華任四川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2017年卸任後他再次任省政協副主席,直至2022年退休。崔保華是今年四川省首名落馬省部級幹部,也是黨的二十大後四川省第二名落馬省部級幹部。

四川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崔保華被查

8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消息,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譚瑞鬆被查。

譚瑞鬆1962年2月出生,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曾長期在航空系統工作。他曾任哈爾濱東安汽車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哈爾濱東安發動機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哈爾濱航空工業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中航二集團副總經理等職。譚瑞鬆2008年任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兼集團保密委員會主任,2012年任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8年任董事長、黨組書記。

譚瑞鬆已於去年卸任。去年3月1日,航空工業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宣佈: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中央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年齡有關規定,免去譚瑞鬆同志的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職務。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譚瑞鬆

公開信息顯示,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國有特大型企業,於2008年11月6日由原中國航空工業第一、第二集團公司重組整合而成立,設有航空武器裝備、軍用運輸類飛機、直升機、機載系統、通用航空、航空研究、飛行試驗、航空供應鏈與軍貿、專用裝備、汽車零部件、資產管理、金融、工程建設等產業。去年4月至6月,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對30家中管企業黨組開展常規巡視,其中就包括航空工業集團黨組。

外逃嫌疑人落網並被遣返

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裡,都難逃被緝拿歸案、繩之以法的結局。

上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姜誠君近日在境外落網並被遣返回國。姜誠君是海通證券副總經理兼投資銀行委員會主任委員,涉嫌嚴重職務犯罪,今年7月外逃,上海市紀委監委8月對其立案審查調查,辦案機關積極開展國際執法合作,將其緝捕歸案。

姜誠君被遣返回國

除了犯罪後外逃企圖逍遙法外,近年來,還有一些公職人員也在妄圖通過更加隱蔽複雜的手段躲避懲處。這些手段與傳統直接、單一、簡單的“一手辦事,一手收錢”腐敗相比,呈現出更多的僞裝性、隱蔽性,採取迂迴策略,提前謀劃、層層設防。

其中,一些腐敗分子在任職期間“提前築巢”,爲企業謀取利益,離職後到關聯企業任職領取“定製高薪”實現權力變現,大搞政商“旋轉門”、銀企“旋轉門”、“逃逸式離職”,增加了查處難度。

根據中紀委網站上週發佈的消息,南航集團黨組近期就針對防範“逃逸式辭職”,專門研究制定了管理辦法。圍繞員工辭職信息與執紀執法信息不相通的問題,該《辦法》要求人力資源部門在收到員工書面辭職申請當日,將員工書面辭職申請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構,同時還列明不得辦理離職手續的5種情形,包括:有問題線索正在研究處置方式;正在接受談話函詢、初步覈實;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涉嫌違法犯罪,相關司法程序尚未終結;國家法律法規、黨規黨紀以及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近年來,“逃逸式辭職”的問題多次出現在被查處幹部的通報中。比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寧波分公司原總經理助理沈曙寰,就被指妄困通過辭職逃避組織調查,在察覺可能案發後,企圖“一辭了之”,是典型的“逃逸式辭職”。

張華宇受審的畫面

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也被紀檢監察機關指爲“提前築巢”“逃逸式辭職”腐敗的典型。他出生於1958年10月,卻在2018年9月,距離年滿60歲僅剩1個月時主動辭職。通報披露,張華宇在職時爲有關企業謀取利益,退休前夕辭職,辭職後在與原任職務有業務關聯的企業領高薪。

這些試圖“逃逸式辭職”的落馬官員,往往以爲提前退休、辭職後無職無權,組織上就會網開一面,違紀違法的舊賬可以“一筆勾銷”,或是搞起“期權式腐敗”,在崗不收離崗收,妄圖以此逃避黨紀國法的制裁。然而“離職”並非“離管”,反腐懲惡不存在“既往不咎”,不管腐敗行爲潛藏多深多久、手段如何翻新變異,最終都難逃紀法懲處。

黨員幹部離崗離職後,到企業任職取酬是否違規違紀?中紀委網站曾發文解釋。文章稱,幹部離崗離職後可以通過合規合法的方式發揮餘熱,爲經濟社會發展繼續貢獻力量,但要嚴格執行從業限制規定,避免利益衝突。對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列出了具體的負面清單:一是不能違規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二是不能違規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三是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不能違規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