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歧視言論⋯衛福部預告修正身障權法 5方向護權益

衛福部昨天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法攸關全臺130萬身障者權益,且已17年未大幅修正。本報資料照片

衛福部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社家署代理署長張美美表示,本次修法共5大方向:將民團訴求的合理調整入法,要求機關僱主依身障者需要,做出職務調整;針對環境、交通做出通用無障礙設計;鑑於身障機構虐待事件,對從業人員身分嚴加限制;與國際公約對齊,加重歧視身障者言論罰則;提升障礙者政策參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攸關全臺130萬身障者權益,已17年未大幅修正。社家署身障福利組科長吳宜姍表示,「合理調整」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例如有些身障者因疾病需固定就醫,需要晚一小時上班,或身障考生需要延長考試時間等,草案第16條要求僱主依身障者個別情形調整,各領域中央主管機關訂出合理指引。

草案第52條規範「通用設計」,吳宜姍舉例,該條文要求通用設計,包括公園入口需符合輪椅、柺杖使用者虛情,公用飲水機播放聲音讓視障者便於使用等,這些服務設計時,不僅身障者受惠,孕婦、長者、兒少也一併受惠,所以稱爲「通用設計」。

草案第57條原規定,餐廳等營業事業場所之所有權人,有責任設置無障礙設施,吳宜姍表示,考量實務狀況,餐廳業者等多以長期租用空間等方式營業,故將責任歸屬修正爲空間使用者,要求使用者盡空間改善義務。

身障機構環境封閉,不當對待社會事件屢登新聞版面。吳宜姍表示,身障權法過去未針對身障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定有退場機制,本次草案第63條增訂,曾不當對待身障者,應禁止從業,且在地方政府設置專家小組,訂出禁止服務的時間;另,針對院長、主任、實際照顧身障者的工作人員,訂有消極資格,有不當對待歷史者,不得聘用。

日前藝人賀瓏在節目上出言歧視罕病患者。吳宜姍說,草案第74條過去規定,傳播媒體不得對身障者有歧視稱呼,例如應稱呼身障者而非殘障,考量網路發展,增訂宣傳品、網際網路也納入規範,亦不得有歧視言論,罰則由5萬至50萬元提升至6萬至60萬元,限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身障團體在修法前提出,應強化障礙者參與政策的機會。吳宜姍表示,原先身障政策制定時,要求身障團體代表爲三分之一,草案第10條提升爲二分之一,且其中二分之一必須是持有身障證明的障礙者,法案討論時,地方政府應提供障礙者手語翻譯等無障礙協助。

至於日前引發博愛座讓位爭議的身障權法第53條,日前社家署已單條修正,證明爲優先席,並擴大使用者對象,條文已送至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