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策密集發佈,證監會、交易所再出手!
4月19日晚間,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發佈了一系列政策,涉及資本市場對港合作、基金交易費用、滬港通、深港通新規等。
1、中國證監會發布5項資本市場對港合作措施
近期在廣泛深入調研和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將與香港方面深化合作,採取以下5項措施來進一步拓展優化滬深港通機制、助力香港鞏固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協同發展。
一是放寬滬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資格產品範圍。在兩地證監會指導下,滬深港交易所已達成共識,擬適度放寬合資格股票ETF的平均資產管理規模要求,降低南向港股通ETF產品的港股權重和港股通股票權重要求,北向滬股通、深股通ETF產品做對等調整,支持香港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建設。
二是將REITs納入滬深港通。擬總體參照兩地股票和ETF互聯互通制度安排,將內地和香港合資格的REITs納入滬深港通標的,進一步豐富滬深港通交易品種。
三是支持人民幣股票交易櫃檯納入港股通。香港推出港幣—人民幣雙櫃檯機制以來,內地與香港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積極就人民幣股票櫃檯納入港股通開展研究,目前相關業務方案已初步達成共識。下一步雙方將繼續推進業務方案完善、規則修訂、技術改造、投資者教育等各項準備工作,爭取早日推出,助力人民幣國際化。
四是優化基金互認安排。擬推動適度放寬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允許香港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與管理人同集團的海外資產管理機構,進一步優化基金互認安排,更好滿足兩地投資者多元化投資需求。
五是支持內地行業龍頭企業赴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制度規則發佈實施一年來,已有72家企業完成赴港首次公開發行(IPO)備案,赴港上市融資渠道暢通,有力支持內地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規範發展。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大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行業龍頭企業赴港上市融資。
2、證監會制定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費用管理規定》
《規定》共十九條,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
一是調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費率;
二是降低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
三是全面強化基金管理人、證券公司相關合規內控要求;
四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層面交易佣金信息披露內容和要求。
《規定》的發佈實施,將進一步優化基金證券交易佣金制度,降低基金投資者交易成本,有利於引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進一步端正經營理念,專注提升投資者長期收益,提供更加優質的交易、研究和投資服務,促進形成良好的行業發展生態。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各證監局、行業協會做好新規解讀、培訓和實施工作,並組織行業機構於2024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股票交易佣金費率調整。
3、證監會發布《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平發展的十六項措施》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更好服務科技創新,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證監會制定了《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平發展的十六項措施》,從上市融資、併購重組、債券發行、私募投資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舉措,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建立融資“綠色通道”。加強與有關部門政策協同,精準識別科技型企業,健全“綠色通道”機制,優先支持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型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
二是支持科技型企業股權融資。統籌發揮各板塊功能,支持科技型企業首發上市、再融資、併購重組和境外上市,引導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投向科技創新領域。完善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的方式、對象和實施程序。
三是加強債券市場的精準支持。推動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高質量發展,重點支持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債券融資,鼓勵政策性機構和市場機構爲民營科技型企業發行科創債券融資提供增信支持。
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創新的配套制度。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督促證券公司提升服務科技創新能力。踐行“開門搞審覈”理念,優化科技型企業服務機制。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加強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督促各項制度工作措施落地落實落細,實行動態監測、定期開展評估,適時優化有關措施安排。
4、證監會同意“基金E賬戶”APP正式上線運行
近日,證監會同意中國結算啓動公募基金賬戶份額統一查詢平臺暨“基金E賬戶”APP正式上線運行,廣大投資者可通過各大手機應用商店直接下載並使用“基金E賬戶”APP。
“基金E賬戶”旨在爲個人投資者提供公募基金賬戶及份額信息的“一站式”查詢服務,是公募基金行業的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民生工程。
證監會將督促中國結算持續做好“基金E賬戶”APP的建設運營工作,不斷優化完善系統功能,持續拓展服務場景,着力提升服務質量,切實爲廣大公募基金投資者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5、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4月19日,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本次《實施辦法》擬修訂6條,主要是修改滬股通、港股通ETF範圍。
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滬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調整爲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
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港幣17億元調整爲不低於港幣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滬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於人民幣10億元調整爲低於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
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於港幣12億元調整爲低於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者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6、深交所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4月19日,深交所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本次擬修訂《實施辦法》6條內容,主要是修改深股通、港股通ETF範圍。
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深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調整爲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
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港幣17億元調整爲不低於港幣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深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於人民幣10億元調整爲低於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
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於港幣12億元調整爲低於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