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障婦掌摑護理師致臉部挫傷 1巴掌換2個月徒刑

彰化黃姓婦人對護理師掌摑,遭彰化地院判處兩個月徒刑。(孫英哲攝)

彰化一名肢體障礙黃姓婦人,於去年底住院期間,在李姓護理師幫她解除束帶後,竟用力甩了李姓護理師1巴掌,因此遭醫院報案提告。全案一審日前審結,黃婦被依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2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去年11月25日晚間,黃婦在彰濱秀傳醫院第一加護病房住院治療腦瘤及高血壓等疾病時,因情緒激動,自行拔除靜脈留置針及動脈導管,當時醫院的醫護人員爲保護黃婦安全,遂以束帶綁住她的手腳,以避免其自我傷害。

同日晚間8點56分,黃婦的家屬要辦理出院手續時,李姓護理師前來黃婦病房病牀旁將黃婦手腳的束帶解除後,黃婦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突以手用力打李姓護理師右臉一下,致李女受有右側臉部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案發後,醫院立即向鹿港警分局報案。黃婦警訊時矢口否認犯行,於偵查中先是辯稱她只是要閃身,手擡起來,並沒有打到李姓護理師,後來又改稱她的束帶被解開後要起身時,左手不小心揮到護理師的臉。黃婦於全案移審至彰化地院的準備程序中,才坦認犯行。

法官認爲,黃婦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黃婦僅因一時情緒失控,當場對護師師以強暴手段致傷,損害醫病關係,減損整體醫療士氣,間接影響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與安全,其所爲實屬不該,考量其無前科,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審酌後判刑2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