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與“被直播”的邊界,如何釐清
原標題:直播與“被直播”的邊界,如何釐清
讓我們試想這樣的場景:你正在上班路上匆忙走出地鐵車廂,擡頭髮現站臺上有人正舉着手機在網上直播熙熙攘攘的人流,於是你不得不低下頭從旁邊快速走過;你和家人在度假爬山看海賞花,欣賞着美景的同時,突然發現自己和家人被旁邊正在直播的遊客框到了畫面中,你只好遺憾地帶着家人離開了最佳觀景位;你與朋友在餐廳吃飯,有“吃播”主播恰好在“探店”,把鏡頭伸向你的餐桌,你只得無奈出言阻止……類似的場景,想必我們大家都不陌生。當網絡直播這種新興的媒介形式逐漸泛化滲透到日常生活的每個角落,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爲“被直播”的對象,可作爲正在“過日子”的“普通人”,該如何拒絕似乎已經無處不在的直播,如何避免非自願地成爲主播的“羣演”呢?
必須承認,網絡直播已經成爲我國文化新業態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通過既有綜合性也有垂直性的多元供給,配合不同直播平臺的算法和推薦機制,在文娛、教育、電商等多個領域給每個創作者打開了展示才藝、抒發心情、分享生活方式、擴大收入來源的一扇窗,也爲海量用戶提供了增長見識、豐富業餘生活、尋找同好朋友的機會。得益於這些特徵,直播近年來在我國快速發展,按照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網絡表演(直播與短視頻)行業發展報告(2023-2024)》,2023年我國網絡表演(直播)行業市場營收規模達2095億元,用戶數超過8億人,截至2024年3月國內MCN機構數量超2.68萬家,截至2024年5月末我國網絡表演(直播)行業主播賬號累計開通超1.8億個(多平臺非去重數據)。抖音、快手、微信視頻號及小紅書、嗶哩嗶哩、YY、陌陌、虎牙等都是直播的重要平臺。
伴隨移動媒介的普及和隨之而來的文化創作權利與能力的大衆化,不同羣體、職業和地域的人們都可以在直播中進行自我生活方式的展演。於是,我們透過小小的屏幕看到了一年一季走進深山的採菌人、奔波在高速公路上的長途車伕妻司機、水鄉古鎮裡的船伕、城市街頭的外賣小哥……通過直播,形形色色的遠方的人都與我們的生活產生了關聯,甚至創造了情感聯結。但進一步地,當生活方式經由直播進而進行了商品化,主播通過直播收穫的就不僅是注意力或網友的情感支持,還有真實的經濟收入。也正因此,直播這種最能建立主播與粉絲直接對話的機制、最能形成屏幕兩端的情緒喚起、最能與相應的場景與氛圍配合的新興網絡應用,吸引了衆多主播的入場和衆多受衆。歸根結底,直播是當前流量經濟的一個典型縮影。
由此,我們更要清醒地認識到,無處不播、無時不播、無所不播的網絡直播出現了不可忽視也不能迴避的問題。除了諸如傳播虛假或煽動性信息、直播不當言行、炮製或炒作話題等現象可以用法律法規的“硬槓槓”來規制外,還有一些當前直播中出現的亂象,則處於需要警惕和規範的“軟邊緣”。尤其是前文所述的有些主播在直播時過度曝光或涉嫌侵擾普通人的生活,缺乏知情同意的“入畫”,對“被直播”者來說,不僅帶來心理壓力或不便,更侵害了他們的權益,容易引發糾紛。隨時隨地架設直播設備或主播長時間佔位也會侵佔本應全社會共享的公共資源,導致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妨礙或干擾,這些都是亟待關注並解決的問題。
尋求這些問題的破解之道,需要從直播者、平臺和產業環境多個角度共同入手。主播們應該建立明晰的法律意識,尊重他人的肖像權和知情權,合法合理選擇直播場景,對可能入鏡的無關他者需要進行必要屏蔽或告知,或者利用軟件進行渲染遮擋;對於平臺,則需要建立更加便捷的投訴機制,建立普通民衆對於不負責任的直播內容的快速處理通道、簡化繁雜的取證維權過程,引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對顯見的侵權或有合理明確舉證的侵權內容先行刪除或下架處理;對於產業環境,則需要進一步建立“正當內容”與“合法收益”之間明確的關聯關係,讓“有爭議的內容”或“侵權內容”獲得的有形或無形收益回滾或施以必要處罰,淨化直播內容池,借用網友的話說,就是讓直播“回到最初的模樣”。
(作者:張錚,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院長)
來源:環球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