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抗告高院值日法官處理 若駁回偵查中最長可羈押4個月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賄遭羈押禁見,昨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12日上午分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在林口工五擴大用地案收賄,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6日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桃院9日改裁1200萬交保。檢方再次抗告,高院點名一審忽略鄭「實質影響力」撤銷原裁定,桃院昨裁準羈押禁見。鄭昨晚抗告,桃院派專車將卷證轉呈高院,由強制處分值日法官處理。

因鄭案卷證昨晚9點40分送達高院,依規則,由昨日(11日)值日的法官承辦強制處分抗告案,因明、後天爲週末,最快今天將作出裁定。如果高院撤銷原處分、發回桃院,將再度陷入更裁、抗告循環;反之,若高院裁定抗告駁回,拘禁於看守所的鄭文燦無法再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爲2月,同條第5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只能延長1次。

桃院前兩次讓鄭文燦交保,在檢方抗告後,高院都撤銷原裁定。仔細看高院前兩次裁定,理由其實大同小異,皆直指地院沒說明何以不押的理由。檢方第一次抗告,高院批評桃院沒有說鄭文燦有什麼羈押的原因,又何以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因爲桃院根本沒寫清楚,高院無從判斷適法性、妥適性。雖然桃院第一次更裁時將交保金從500萬提高至1200萬元,檢方第二次抗告時,高院再指桃院既已認定人性會趨吉避凶,且有不乏有政商人士逃亡的前例,卻認爲鄭已卸任市長年餘,「無勾串之虞」,說法不埋單。

桃院法官塗偉俊昨裁定押鄭文燦,較之前高院所指正的理由,令人詫異的是鄭早在7月5日應訊前就把檢察官要偵辦的內容與他的答辯方向LINE給施姓秘書,施還多次替他和廖姓被告父子傳遞訊息,塗認爲「確實有串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