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未來可交換基金! 新法近期上路
▲金管會鬆綁相關法規,開放證券商未來可交換基金、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可申請改制許可爲券商。(圖/記者陳依旻攝)
證券商未來可交換基金、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可申請改制許可爲券商!金管會今(27)日宣佈,相關修正草案內容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佈施行。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指出,爲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之法規調適,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並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研議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以及開放經覈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可爲證券商,所以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三項法規;另外,配合110年6月底實施之「股票造市者制度」,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放寬股票造市者(限證券自營商)借券賣出價格之限制,相關修正草案內容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佈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第一,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居間業務;郭佳君表示,增訂僅經營基金居間業務的證券經紀商資本額爲5,000萬元,以及籌設保證金爲1,000萬元,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櫃買中心辦理;此外,增訂經營基金居間業務的證券經紀商營業保證金爲1,000萬元,以及要求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商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且不得流用;最後,修法也明定僅經營本項業務的證券商應將投資人款項交付信託,與排除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
第二、開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改製爲證券商;郭佳君指出,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等成效,且申請人爲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之資產負債表顯示淨值不低於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所定金額,且不低於該公司股本之三分之二,以及未經營證券商不得辦理之業務者,得申請改製爲證券商。有關申請人資格、應存入之保證金、申請改制許可與核發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程序等,準用現行證券商申請設立之規定。
第三、有關豁免股票造市者(限證券自營商)借券賣出價格限制;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放寬證券商因應擔任股票造市者之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之需要,不受借券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上開法規修正將可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並可協助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之業務銜接與推動,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及競爭力。又股票造市者制度藉由造市者持續提供合理報價,將可提升股票流動性,帶動整體市場動能,以達活絡市場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