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嚴管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公司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中國證監會9月6日發佈《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提出了進一步的監管要求。新規將於10月8日正式實施。

記者瞭解到,《規定》意在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後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嚴把入口關,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發行監管秩序。

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

《規定》共12條,在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中介機構覈查要求、工作流程安排、離職人員規範範圍、入股禁止期界定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規定,對於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存託憑證並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中介機構均需做好離職人員入股覈查工作,研判是否屬於不當入股情形並發表明確意見。新規在《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2號指引》)基礎上,在三方面提出更爲嚴格的監管要求。

一是拉長離職人員的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範圍。將中介機構覈查的範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對中介機構覈查提出更高要求。中介機構需對相關人員投資背景、價格公允性、資金來源、退出真實性等進行覈查並發表明確意見,證監會對有關工作覈查複覈。

可通過離職人員數據庫

覈查信息

記者從證監會相關人士處獲悉,爲保證制度落地實施,證監會已建立並完善了離職人員數據庫,數據庫中包含了相關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信息。爲方便中介機構覈查工作,數據庫在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均設置了查詢端口,中介機構可根據需要提出申請併到派出機構查詢相關信息。

在中介機構覈查方面,新規在覈查範圍、內容等方面提出了更爲明確的監管要求。存在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中介機構要詳細覈查四方面內容,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相關投資背景,獲取投資機會的途徑、方法,是否與原職務影響相關;二是價格公允性,與同期可比價格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定價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顯失公允或利益輸送的情形;三是資金來源,是否爲自有資金,與個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爲等;四是退出真實性,如已清退相關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徑、方式,受讓人資金來源,價格公允性,對價支付情況等。

根據中介機構覈查要求,如存在離職人員禁止期內入股、利用原職務影響獲取投資機會等不當入股情形,發行人需清理相關持股;不存在不當入股情形的,離職人員需出具相關承諾。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相關問題充分覈查並發表意見後,出具並提交專項說明。在此基礎上,證券交易所依規正常有序推進相關企業的首發上市審覈工作。證監會根據需要對離職人員入股情況進行覈查,對審覈註冊過程進行復核,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

證監會始終強化對離職人員的監管要求,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問題,現行的《2號指引》實施於2021年5月,明確要求中介機構穿透覈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並規定不當入股情形,存在相關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

三年多來,在監管部門的從嚴把關下,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得到有效監管。存在離職人員入股的新申報擬上市企業家數明顯下降;存量在審企業中,存在相關情況的企業家數和佔比已非常小。涉離職人員的企業審覈週期較一般企業普遍拉長。市場普遍感受到,離職人員不但不能帶來“特殊關照”,反而會受到更嚴約束。

“規則明確,發行人、中介機構和相關離職人員均可對照《規定》要求,檢視是否存在問題並及時糾正。”市場人士指出,過去幾年間,一些涉離職人員入股的擬上市企業,經過中介機構覈查符合規則要求,在通過審覈註冊後,也都陸續發行上市。總的來說,離職人員入股監管制度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嚴監管、強約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支持符合規則要求的企業首發上市。

市場人士表示,《規定》的發佈實施,是證監會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相關要求的重要舉措,將有利於提高監管工作公信力,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的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