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出臺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 這些情形將從重處罰

6月7日,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穩定,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嚴重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影響惡劣;

(三)違法行爲相關事項涉及當事人賄賂情形;

(四)毆打、圍攻、推搡、抓撓執法人員,造成執法人員人身損害,或者限制執法人員人身自由;

(五)毀損、僞造、篡改證據材料;

(六)轉移、變賣、毀損、隱藏被依法凍結、查封、扣押、封存的資金或涉案財產;

(七)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類型違法行爲;

(八)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社會危害較大;

(二)主觀過錯較大;

(三)侮辱、謾罵執法人員;

(四)搶奪、毀損執法裝備及執法人員個人物品;

(五)搶奪、隱藏證據材料;

(六)未按照要求報送文件資料,且無正當理由;

(七)躲避推脫、拒不接受、無故離開等不配合執法人員詢問,或在詢問時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謊報案情;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60%以上、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以下給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