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靠ETC通行明細心碎抓姦 秘書小三「牽牽手」賠50萬
侵害配偶權不以通姦爲限,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件損害賠償官司,判婚姻外第3人應賠償50萬元。(莊旻靜攝)
新竹一名劉姓女子發現先生吳姓男子時常往外跑,驚覺有異而調閱其etc通行明細,又委託徵信社調查,發現吳男與另名徐姓女子過從甚密,還單獨出遊,期間還有牽手等親暱行爲,因此向徐女提告侵害配偶權並求償10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爲侵害配偶權不以通姦爲限,且牽手也逾越一般社交行爲,判徐女應賠劉女50萬元。
劉女和吳男已婚並育有子女,兩人於今年10月和解離婚,不過劉女對小三徐女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並提出證據,指出吳男時常前往徐女住處,車輛就停放在其車庫,且去年5月底還共同前往嘉義出遊,6月初連續3天共遊苗栗縣的永和山水庫,再同去鹿港,同月底還去新竹縣尖石鄉過夜,2人交往關係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爲,劉女還因此罹患憂鬱症,因此向徐女求償100萬元。
徐女則主張,不管前往嘉義、還是新竹縣尖石鄉,都未與吳男同房,而她都在固定時間前往永和山水庫,和吳男只是「巧合相遇」,而前往鹿港也是因爲友人取消行程,認爲劉女提出的證據無法證實她和吳男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
不過劉女提出的證據,顯示吳男和徐女有牽手、並肩同行等親暱行爲,法官審理時,認爲以一般社會觀念,若非交往中的情侶或夫妻,不可能有此肢體動作,且徐女明知吳男已婚,有逾越男女一般社交往來的行爲,已破壞劉女與吳男婚姻。
判決書內也指出,侵害配偶權的行爲,不以通姦行爲爲限,夫妻一方違反婚姻誠實義務,與婚姻外的第3人發生通姦以外的親密行爲,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幸福,該行爲即屬侵害婚姻關係存續。
由於劉女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也與吳男因此離婚,劉女從事水果批發業,2018至2020年所得僅爲6萬至16萬元,而徐女大學畢業,並擔任董事長秘書,同時段所得爲160萬至430萬元,法官依據兩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劉女的精神上痛苦,認爲賠償應以50萬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