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正大專欄-移工欠債薪資遭扣押 僱主有義務爲移工主張權利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隨着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外籍看護、家事移工(以下簡稱移工)人數日益增多,這些移工爲了改善生活離鄉背井遠赴臺灣工作,不外乎經濟壓力。

倘若家鄉出了狀況或有急迫情形,在語言隔閡下難以向在臺僱主啓口,常見有向財務公司借貸一途,這些財務公司看準移工急需用錢的弱點,藉機提供小額貸款業務,使不懂臺灣法律的移工簽下高利契約和臺灣本票。由於本票不需經過司法程序,只需法院裁定,就能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也意外成爲財務公司對移工討債的工具。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財務公司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債權人身分聲請強制執行命令,要求移工僱主配合強制扣薪,迫使移工揹負超速膨脹的債務。

移工借錢的原因與需求不盡相同,可能來自家庭或是被詐騙等因素,雖說有的原因值得同情,但依法僱主本就無替移工還款之義務。惟僱傭關係也是一種人與人互動的關係,在此關係下,僱主亦有道德義務宜協助移工主張基本的生存權利,避免移工陷入一有收入就得拿來還債的惡性循環。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第1款及同法第122條第3、4項規定,薪資扣押金額原則不得逾每月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三分之一,且薪資扣押餘額,必須保障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之人足額的必要生活費用,必要生活費用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

舉例來說,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爲新臺幣(下同)19,649元,因此居住在臺北市的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爲23,579元【計算式:19,649元×1.2=23,579元】。准此,若薪資扣押餘額已不足移工及其受扶養之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時,僱主是可協助不懂臺灣法律的移工向法院聲明異議,保障移工的基本生存權利。

目前法院的扣押執行命令都會附上「聲明異議狀勾選單」,方便第三人及債務人聲明異議。

雖然聲明異議可以暫時保住移工的薪資,但是並不會因此債務就消失,若僱主願意協助移工,亦可向財務公司進行協商,查詢移工的貸款額、還款期,使移工與財務公司達成協議,以減免利息,降低月付金等條件,換取解除扣薪命令,並敦促移工切勿再犯。

相反,若移工借錢是爲了賭博、喝酒等不可同情之因素,甚至已有嚴重品行不良的問題,僱主亦可洽詢仲介公司,並以合法手段與移工終止僱傭合約。

最後,提醒僱主若收到法院對移工的扣薪命令時,宜詳讀命令所載內容遵照辦理,千萬不可忽略不理。如果已與移工終止僱傭合約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扣薪,僱主仍必須在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明異議。倘若僱主不遵從法院執行命令,違法將薪資發給移工,將來移工之債權人可直接向僱主請求已發放之薪資,屆時僱主將面臨重複支付薪資之損失,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