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調查有意義嗎
特偵組濫權監聽的雪球越滾越大,新任的法務部長宣佈將組調查小組,以來追究檢察總長等人的責任。只是這樣的自律調查,無庸等待報告出爐,已可知其不了了之的結果。
關於引起監聽疑雲的案件,竟是從特偵組在2010年7月,調查法官貪瀆案爲開始,惟在偵查中,卻不斷開花,致使最後的重心完全擺在王金平的關說疑案上。如此從臺灣頭查到臺灣尾的過程,若能查出個貪瀆大案,或情有可原,但特偵組最終卻草草以簽結了事,如此的虎頭蛇尾,實讓人感覺不到任何的執法專業。
尤其是此等經由本案所衍生出的他案,再因他案衍生出的他案,基於偵查須以案件爲單元之原則,特偵組理應另爲分案聲請監聽纔是,卻基於方便性及看準法院審查的草率性,致以一個已經簽結的案件,不斷擴線監聽,致已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的違法監聽罪。而檢察總長面對此等的違法濫權行徑,不僅未能爲制止,還將應爲保密的偵查資訊直接向總統報告,更嚴重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泄密罪。
既然,檢察總長及特偵組檢察官所涉及者,已非僅是行政疏失,而是更嚴重的刑事犯罪,故即便法務部爲檢察官的上司,但在其並無刑事調查權下,也僅能爲不痛不癢的行政調查。甚且若特偵組消極以對,在法務部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下,實也對之無可奈何。退一步言,就算檢察總長與特偵組願意配合,但因調查成員仍由法務部所決定,則如此的調查能否還原真相,實已不言可喻。
所以,檢察總長等人所涉的刑事犯罪,實應由臺北地檢署爲偵查,只是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檢察總長乃受有四年的任期保障,若不自行下臺,下級檢察官是否敢於傳喚爲訊問,恐有相當之疑問。尤其所有涉及濫權監聽的資料全在特偵組,則在相關涉案者仍在其位下,此等卷證即隨時有遭湮滅或隱匿的風險,而急需爲證據保全。只是欲期待北檢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爲扣押,顯又屬空中樓閣,若果如此,則唯一可以爲證據保全的方式,竟是得靠受濫權監聽之害者,向民事法院聲請對最高檢察署的假扣押或假處分,此顯非現代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