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一/科技部長搞不清國際學術標準,我們何去何從?
文/張中一(IE Business School臺灣校友會創會會長)
部長神發言
筆者在2017年新任科技部長陳良基博士上任,筆者即做出預言。我們要知道這會不會是一個好部長,從他對牽涉到臺大校長的論文集體舞弊案處理方式就知道了。果不其然,在2017年02月09日,部長的神發言就已經證明了我國科技發展與道德水準遠遠落後於國際標準。
部長的抄襲的神發言是:「論文引用與數據,會隨科技變化會一直不同,過去只要把出處寫出來即可,但十幾年前開始,學術界即認爲論文不能有超過一整段引用,有些作法十年前沒有問題,但現在就有抄襲爭議,科技部會訂定學術論文引用準則」。部長針對論文共同作者責任的神發言則是:「針對共同著作部分,如何分攤責任,也會訂定相關規範」。
國際標準是什麼?
筆者聽到部長的神發言大吃一驚,筆者在2009年在美國與西班牙求學時,就被嚴格教導在學校裡抄襲的標準爲何。請注意,我們只是MBA,這還已經是對學術標準非常不嚴謹的學門了,都遠比現任科技部長的標準要嚴格許多。爲了讓外界瞭解,請容我介紹國際上的標準(以下取材自Al Lamki, L. (2013). Ethics in Scientific Publication: Plagiarism and other Scientific Misconduct. Oman Medical Journal, 28(6), 379–381. http://doi.org/10.5001/omj.2013.112,並由筆者摘要翻譯成中文):美國研究誠信辦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ORI) of the United States)定義抄襲爲竊取或不當地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或複製他人的文字成果而未歸功他人。基本上就是未將成果歸功他人、逐字或幾乎逐字複製句子或段落,而誤導讀者是哪位作者的貢獻……因此任何形式的不管是整份文件、或僅是一個小段落乃至一句話抄襲都是錯的。
英國著作倫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在2001年的抄襲案例01-36指出(http://publicationethics.org/case/plagiarism-1)所有的作者或貢獻者都對整份成果負有責任。
我們要落後國際多少年?
關於共同作者或關於抄襲的標準,在2001年開始國際上就有清楚明晰的標準。我們的科技部長卻在2017年的今天還在說『從臺灣學界在基因定序研究,可以看出「臺灣價值」在全球科技研究所扮演重要角色』。幫幫忙,如果你的研究沒有誠信,說什麼臺灣價值在全球有重要角色都是騙人的,因爲國際上根本就不相信你做研究的誠信。而我們最悲哀的地方就是,我們的科技部長,前臺大副校長在學術倫理上的觀念至少落後國際十幾年。嗚呼哀哉,這小島的科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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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中一,核能流言終結者成員,IE BUSINESS SCHOOL臺灣校友會創會會長,專長爲網路資通訊系統架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