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囚虐致死 最重處無期徒刑
法務部長蔡清祥獲留任後,大力推動《刑法》修正草案,加重詐團囚禁凌虐被害人的刑責。(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詐騙集團「假徵才、真詐騙」囚禁、凌虐被害人案件頻傳,甚至造成3人死亡,引發社會關注。對此,法務部將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加重詐團刑責,包括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若囚禁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達7天以上,最重可處7年徒刑,若因此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之結果,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這是法務部長蔡清祥獲留任後,列爲重點推動修正的法案。法務部說,詐團囚禁凌虐被害人,屬於嚴重戕害人權之犯罪,蔡清祥責令檢調積極查辦,據統計,去年6至12月查獲電信網路詐欺集團共1043件、9537人,比去年同期查獲率增加45.8%;另電信網路詐欺涉及私行拘禁案件,截至今年1月28日止,查獲110件、被告421人、羈押128人,查扣不法所得2443萬餘元。
但因詐團囚禁凌虐被害人案頻傳,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蔡清祥決定修法加重刑責,除多次親自主持會議研議,並指示檢察司蒐集相關案例之犯罪型態、參考外國立法例,且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研商,提出《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將盡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的重點包括,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等情形」,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另外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亦加重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此外,修法將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僞影像或聲音爲詐欺行爲手段,增訂爲加重事由,並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另法務部指出,法務部先前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去年12月16日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