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柬埔寨案」慘劇 修法囚禁7天判7年、致死重判無期徒刑
法務部
詐欺犯罪修法一頁式圖卡(法務部提供)
去年發生詐欺集團「假徵才、真詐騙」,囚禁、凌虐被害人,造成3人死亡的慘案,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29日表示,將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加重詐團刑責,包括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若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達7天以上,最重可處7年徒刑,若因此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結果,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詐團囚禁凌虐被害人,屬於嚴重戕害人權之犯罪,法務部長蔡清祥責令檢調機關秉持「強力瓦解、全面澈查、嚴查速辦、從重求刑」原則,全面積極查辦,據統計,去年6至12月查獲電信網路詐欺集團計有1043件、9537人,比去年同期查獲率增加45.8%;另電信網路詐欺涉及私行拘禁案件,截至今年1月28日止,查獲110件、被告421人、羈押128人,查扣不法所得臺幣2443萬餘元。
但因詐團囚禁凌虐被害人案頻傳,危害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法務部長蔡清祥決定修法加重刑責,除多次開會研議,並由檢察司廣爲蒐集相關案例之犯罪型態、參考外國立法例,且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等研商,擬具《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將盡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的重點包括,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等情形」,提高刑度,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另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此外,修法將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僞影像或聲音爲詐欺行爲手段,增訂爲加重事由,並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另法務部指出,爲杜絕震驚社會的國人被騙至柬埔寨遭囚凌虐等犯罪,法務部主動先前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該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去年12月16日已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