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2年前柬埔寨擊斃2人 無期徒刑改判無罪獲刑事補償
高院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王少樑被控2000年與同販毒集團成員的劉姓男子起爭執後,在柬埔寨劉男住所臥室槍殺劉男,還擊斃房內1名女子,2012年他遭逮回臺受審,一審到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3次判無期徒刑、2次獲判無罪,去年更四審判無罪確定,他聲請刑事補償,高院決定他羈押1104天以一天3000元計算,獲刑事補償331萬2000元。
高院考量當年桃園地院法官依法訊問王男後,他坦承有1990年持槍殺害劉男,且他案發後即長期定居大陸未曾返臺,經大陸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始遣返回國,有事實足認爲有逃亡之虞,法官因此裁定羈押,合乎比例原則,尚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高院認爲,王男因案突遭羈押,其本人及家人當備受影響,羈押期間身心所遭受痛苦、名譽減損及人身自由之拘束均難認輕微,但法官所爲羈押裁定無違法及不當情節,以每天3000元覈算,補償金額合計331萬2000元
檢方起訴指控,50歲原名王加文的王少樑,是劉男販毒集團成員,他因運輸毒品問題遭柬埔寨海關查緝,不滿劉未出面營救,且因毒品重大利益分配的問題懷恨在心,在柬埔寨購買改造手槍,計劃殺害劉男。
2000年間,王男持槍進入劉位於柬埔寨金邊市的住所臥室內,持菸灰缸砸劉的頭部致其倒地後,用手槍朝劉頭部射擊致死,王男見房內有一名女子,也持槍擊斃她。
王男殺人後,打電話給當時人在越南販毒的郭子俊前往柬埔寨,協助他將屍體掩埋。郭在2004年間因另案遭臺灣警方查獲,主動供出王男殺人犯行,2012年陸方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將王男從大陸遣返回臺。
骨骸難辨 無證據證明殺人
桃園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將王判處無期徒刑,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但高院更一審及更二審認爲,無法找到死者骸骨,且不能證明王男殺人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後,更三審認定王男犯行明確,惡性重大,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後,更四審認爲,王雖在偵審期間曾說自己持槍射擊1人,但後來又否認犯罪,他是否故意殺人及槍擊過程、槍擊對象等,涉及殺人犯行的核心事實,王前後供述不一,且依卷內其他證據也不足以認定他涉犯殺人罪。
更四審指出,任職刑事局國際刑警科的呂姓警官證述,本案挖掘的骨骸無法分辨男女,且經鑑定,呂由柬埔寨取回的骨頭、牙齒不能證明是人類所有,也無法證明是死者的骨頭、牙齒,因無證據證明王男殺人,應判決無罪,因受惠《刑事妥速審判決》,因不得上訴,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