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室男高中生被交往16天女同學破處 反遭判賠8萬
北市一年滿16歲的在室男高中生在臉書認識同校15歲的女同學,2人交往16天后,4月間相約烏來泡湯還偷嚐禁果,女學生回家告訴家人,男學生遭控性侵併求償80萬元,男學生父親辯稱,兒子這是第一次,而女方已經有過3個發生性關係的男友,不應賠償。最後因女方未滿16歲,法院判男學生與父應賠8萬元,可上訴。
▲16歲在室男高中生與15歲女同學相約烏來泡湯還偷嚐禁果,雖然男學生是第一次發生性關係,但因女方未滿16歲遭臺北地院判與父需賠8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臺北地院判決指出,16歲男高中生和女同學在104年4月間到烏來偷嚐禁果時,當時女學生尚不滿16歲,男學生雖無強迫行爲,但仍觸法,且其行爲已遭少年法庭認定觸犯與未滿16少女性交罪,並裁定訓戒。
男學生父親辯稱,泡湯是女學生邀兒子去的,保險套也是女方要兒子買的,因兒子從來沒交過女友,這是他的第一次性行爲,而女方卻是已經交過3個發生性關係的男友,因此,認爲女方並未受有損害,另在事發後,女方家長要求兒子迎娶對方,無法讓人接受,所以,不應負賠償責任。
但法官認爲,男學生雖未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爲,但與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關係,已侵害女學生「貞操權」,及其母親的「監護權」,因此,判男學生與父親應連帶賠女學生5萬元、女學生母親3萬元總共8萬元,全案則仍可上訴。